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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协议引纠纷 祖孙二代争继承

来源:财产继承作者:熊寻冬 时间:2021-07-13 07:47:29浏览109次

因为《离婚协议》没有写明财产的分割,丈夫去世后婆媳和爷爷奶奶之间产生了继承纠纷。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涉案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祖父母、孙子女均继承死者一半遗产。

严与于198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严某某,共同购买了月亮湾别墅、怡海花园、海悦花园三处房产。2005年1月20日,双方同意离婚。在协议中,双方同意月亮湾别墅和怡海花园的房产归陈某所有,但并未处置海月花园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陈某名下。2006年11月1日,严探望病逝。2006年11月29日,陈某擅自转让涉案财产。2008年1月17日,颜某的母亲林将告上法庭,辩称涉案财产系颜某与的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其继承权,要求法院判令其继承涉案财产转让款的50%,即人民币91.5万元。

庭审中,新增颜某某为第二被告人。原被告和被告对颜某是否为继承人、涉案财产的价值、转账款的50%是否为颜某的遗产均有各自的意见。原报告显示,涉案财产为颜、共同财产,市场价值183万余元,而颜系颜、养女,无继承权,应继承50%的转让款,即91万元。被告陈某辩称,颜某在与被告离婚时口头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离婚协议》不再写协议。婚后双方一直拖欠案涉财产;2006年11月29日,被告通过中介转让涉案房产,产权登记价88万元;被告人严某某是其婚生女儿,严某某在《离婚协议》中已承认有赡养严某某的义务,《出生证》和《深圳市婴儿出生入户审核表》均表明严某某和陈某是严某某的父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严某某是严某某的合法女儿,与原告一起是严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涉案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价值183万余元。除去被告陈某伊利承担的67万余元债务,剩余转让款为115万元。剩余转账款的50%,即57万元为颜某的遗产,由原告和被告颜某某分别平均继承,继承的款项为28万元。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支付原告继承涉案财产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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