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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能否“继承”?

来源:财产继承作者:汗海阳 时间:2021-07-13 08:02:29浏览131次

公房可以继承吗?

最近有读者打电话询问公有住房租赁权的继承问题,发现一个很混乱的概念,即公有住房租赁权的继承和售后公有住房、产权房的继承。本文做了专门的分析和说明,供读者参考:

所谓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按照《继承法》继承死者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但这里的“房屋”是指死者所拥有的“私房”,包括按标准价格购买并附有产权证的产权房和公房(俗称房改房)。未购买并申请产权证的公房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是死者个人遗产,自然不能继承。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租赁。”《上海房屋租赁条例》规定“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租住。”可见,公房所谓的“继承”,是指“继续租赁”,而不是《继承法》概念的继承。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产权继承人的范围不同。私房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确定,第一顺序是父母、配偶、子女。继承人之间如有争议,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公有住房的“继承”是基于上述两部法律和当地相关政策。在上海,第一顺序是在出租屋有上海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对续租人有争议的,应要求当地房管部门先行处理,直接起诉法院确认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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