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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继子女“夺”父亲遗产 继母凭一纸遗嘱坚守成功

来源:财产继承作者:壬思山 时间:2021-07-16 13:07:44浏览82次

秦夫人的妻子顾老伯死后,她住的房子被所有的孩子觊觎,他们都要求继承她父亲的份额。然而,当秦夫人拿出顾老伯的遗嘱时,所有的孩子都在坚不可摧的证据面前被打败了。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涉案房屋产权归秦女士所有。

79岁的秦女士34年前与顾女士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6年办理产权证时,登记的权利人是秦女士和顾先生。2006年8月,上海南浦律师事务所陆律师为顾老伯写了一份遗嘱。主要内容是他现在住的房子是他妻子和多年照顾自己的妻子秦老太珍共有的一套房产。为了避免百年之后的冲突,他立下了特别的遗嘱。如果他先于妻子去世,他所有的财产权利都将归秦老太子所有。遗书加盖陆律师印章和张律师印章,由顾老伯盖章盖章盖章。同年11月,顾老伯去世,父母先于他去世。至于房子由谁继承,秦太太和她的九个继子女不同意。79岁的秦夫人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遗产。

针对秦老太的诉讼,六个孩子声称秦老太和前夫也有三个孩子,所以应该有12个被告。此外,我不同意遗嘱,也不知道遗嘱,所以我不同意索赔。另外三个孩子没有回答诉讼。在回复中,秦女士表示,她与前夫所生的孩子都是成年人。

法院认为,诉讼涉及的房屋归秦女士和顾先生所有,顾先生去世后,房屋的一半为遗产。秦老太和9个继子女是法定继承人。但是,顾老伯生前有遗嘱,有上海南浦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见证,其中一人代写了这本书。形式和内容合法,是有效的遗嘱,故涉案房屋中顾老伯的遗产份额应由秦女士继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第二款: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一名或者多名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个人财产。

第十七条第三款:委托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为委托人,注明年、月、日,由委托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二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分割遗产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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