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改嫁后仍孝敬原公婆的可继承遗产

来源:财产继承作者:麴小凝 时间:2021-07-16 19:02:44浏览133次

郑老汉和妻子育有一子一女。女儿结婚后,老两口和儿子阿强、儿媳阿英、孙子小姑住在一起,一家人亲密幸福。然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命运,他的儿子阿强于1998年夏天死于肝癌。郑老汉的夫妻晚年因失去孩子而痛苦,但让他们感到安慰的是,儿媳阿英一直和他们关系很好,丈夫去世后她依然和老人住在一起,无怨无悔地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

2001年初,阿英遇到了来北京工作的河南小伙子智刚。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与公婆和父母商量后,阿英嫁给了志刚。志刚“被女婿”郑家收养。婚后,他们和郑老汉夫妇住在一起。2001年底,阿英怀孕了,郑老汉夫妇心里有一种特殊的滋味,担心这个孩子的出生会动摇孙子小姑在家庭中的“地位”。不知不觉间,阿英和老两口之间出现了隔阂。2002年9月,郑太太去世后,郑老汉提出让家里没有房的女儿和女婿搬进去,顺便照顾自己的生活,并明确要求阿英搬离家乡。和谐的关系破裂了,双方剑拔弩张。2002年12月,义愤填膺的阿英状告郑老汉,声称有权继承郑太太的遗产,并以现有房屋为由为分割提起诉讼。

昌平法院受理此案后,在调查中听取了群众的反应,得知阿英和郑老汉在再婚前关系一直比较融洽。郑老汉的女儿离家很远,很少回家。日常生活中,承担照顾老两口义务的是阿英。郑夫人生病期间,阿英经常照顾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夫妻及其公公婆婆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视为第一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被继承人为生活提供主要收入来源,或者在劳务方面给予主要帮助的,视为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主要扶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儿媳阿英在丈夫去世后仍然和公婆住在一起。婆婆郑太太生病的时候,她还是以儿媳的身份照顾她。按照上述法律行事的丧偶儿媳履行了赡养丈夫和妻子的主要义务。因此,她应该以第一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家眷郑夫人的遗产。据此,法院命令阿英继承郑女士的四套房子中的两套。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