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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起纷争 法官裁判定份额

来源:财产继承作者:蒋幼安 时间:2021-07-18 06:27:51浏览137次

7月27日,旬阳法院吕河法庭宣判了一起由分割引起的涉外继承纠纷案

龚某某和杜某某住在旬阳县城关镇老城区。龚度和妻子生育了5个男孩4个女孩,分别是龚世成、龚西西、龚bb、龚dd、龚ee、龚ff、龚gg、龚hh、龚aa。1984年和1986年,龚夫妇经旬阳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和城关镇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关镇二居14组滨江北路75号改建并续建四栋三层砖混房屋。1987年8月,房屋竣工,建筑面积212.09平方米。有争议的房子面向街道建造,三层房子每层的价值各不相同。龚某某于同年11月去世。1989年1月,旬阳县人民政府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旬房地字第487号)。产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杜某某。2007年9月22日,杜某某在安龚某家立遗嘱,由陕西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强律师见证:一、杜某某位于旬阳县滨江北路75号的私房一半,即一楼全部房屋,二楼过道一间,后房一间,指定由龚某继承的房屋共六间。指定其在卫生间的份额的十分之一由原告龚bb继承。杜某某于2008年7月20日逝世。该遗嘱的继承人龚aa和龚bb因与其他兄弟姐妹就遗产的分割问题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增加龚cc、龚ff、龚gg、龚i为共同原告。

龚dd也是在1987年,龚某某和杜某某在争议中盖房子的时候,在县火车站入口路盖了自己的房子。龚世成于2006年在深圳去世。龚世成有一个女儿龚一,2001年移居澳大利亚。龚ff是陕西中烟工业有限公司浔阳卷烟厂退休职工,目前因精神疾病在安康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对不动产享有物权的证明。1989年,旬阳县人民政府在办理产权证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杜某某名下,三被告均知晓。产权登记至今已20余年,被告未主张房屋产权共有。从证据效力分析,房屋产权证是国家机关出具的正式书证,明显高于被告人引用的证人证言等反证。争议房屋系龚某某生前所建,应视为龚某某与杜某某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视为家庭共同财产。

关于遗嘱的效力,法院认为,两位律师见证的签名是真实的,杜某某在两位律师的见证下代书立遗嘱,形式合法,意思真实,遗嘱中关于房产份额处分的主要内容有效。被告辩称遗嘱系伪造,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拒绝受理的理由。但是,遗嘱只能处分属于杜某某的财产。争议财产在龚某某死亡前无分割,龚某某死亡后未对财产进行分析。杜某某以遗嘱的形式将价值较高的房屋直接处分给龚bb、龚aa,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其遗嘱中对指定房屋楼层的表述无效。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争议房屋为龚某某与杜某某的共同财产。杜某某将其与龚某某的共同财产的一半处分给龚aa,应当有效。龚某某于1987年去世,属于龚某某的1/2房产应依法继承。即由杜某某、龚世成、龚cc、龚bb、龚dd、龚ee、龚ff、龚gg、龚hh、龚aa十人等量继承。但是,龚世诚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之前去世,龚世诚应继承的份额由法定继承人龚一转让,十名继承人各占龚氏一半财产的1/20

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1)龚阿恒拥有位于城关镇二居14组宾xx路75号的房产11/20;龚bb拥有1/10的所有权;宫cc、宫dd、宫ee、宫ff、宫gg、宫hh、宫I各享有1/20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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