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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承租条件公房承租权不能被继承

来源:财产继承作者:子车成业 时间:2021-07-19 23:12:57浏览78次

不符合租赁条件的公房出租权不能继承

新华网青年报

继承父母公房需要改变公房使用权。但对不符合租赁条件的公房出租权不能继承。近日,崇文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为什么我父亲不能继承他住的空房子?

老王租了一套公房,儿子小王在外地经商多年。他的户籍不在这个公家,也没有住过这个公家。

1996年,老王车祸去世,小王赶回家处理善后事宜。事件处理后,他又出城了。2002年的一天,小王回北京出差,不小心参观了父亲租的公房,惊呆了。房子已经被拆除,只留下一片空地。小王认为父亲租住的公房已被拆除,作为法定继承人应享有公房拆除补偿。抱着这个想法,小王来到了房屋管理处。

谁知道,有些事情更让他吃惊。房管所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在拆迁之前,公房已经换成了他的堂弟。

由此,萧想不明白了。公房是他父亲老王租的。房管所如果要换公房租客,首先要考虑老王的继承人。外地人怎么租?因此,小王提出申诉,要求法院确认房管部门变更承租人违法。

法院:儿子不符合公房使用继承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公有房屋承租人。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租赁。《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间,承租人迁出或死亡的,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承租人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根据房管部门的工作实践和法院的审判实践,只有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且户籍在租住公房的家庭成员才能申请变更公房。

从这个角度来看,不是任何家庭成员都可以申请变更公有住房租赁。

小王不住在这个公房里,户籍也不在这里,仅凭合法继承人身份无法获得公房租赁权。因此,他的请求被法院驳回。(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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