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产继承作者:荀筠心 时间:2021-07-20 12:18:00浏览65次
案例介绍:
经过三年的自由恋爱,孙小姐和刘小姐结婚了,刘小姐为孙小姐生了第二个儿子。为了庆祝孩子的出生,孙小姐和刘小姐请家人喝酒庆祝。宴会结束回家的路上,孙小姐和刘小姐遭遇车祸身亡,肇事者逃之夭夭,只留下年仅一岁的孙怡由孙小姐的母亲抚养。孙因结婚、买房、给母亲治病欠了60万。就算把孙的家业全部卖掉,也不过50万,还有10万的债务无法偿还。而且,孙的母亲又老又病,很难维持自己的生活。于是孙某的母亲与债务人协商,看能否保留孙某的50万遗产的一部分来抚养孙某。
法官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有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依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税款和债务的清偿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继承人自愿偿还。”本案中,孙毅还不到一岁,家眷年老多病,无法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孙先生50万遗产的一部分可以留作孙怡的生活费,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