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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公证过程进行录像不影响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公证有效

来源:财产继承作者:袁易巧 时间:2021-07-21 16:53:05浏览55次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牟伟、刘源诉南昌市司法局司法行政案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市司法局维持公证处不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2000年11月,立遗嘱人李某某向南昌市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指定其孙子魏亮继承其与妻子(已去世)共有的一套房屋的份额。同日,公证处指定两名公证员对公证书进行公证并送达。

2005年2月21日,李某某去世。在得知李某某对其遗嘱进行了公证后,包括牟伟在内的6名子女认为公证程序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证处为李某某制作了谈话笔录。当不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程序时,成绩单上有空白;且公证过程没有录音录像,不能证明遗嘱是李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合法有效。六名原告随后向公证处提出取消遗嘱公证。公证处作出不予撤销的决定后,6名原告向被告南昌市司法局提起申诉,该局维持公证处的决定。因此,刘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告的抚养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受理六原告的投诉后,查明公证处对立遗嘱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了公证。虽然在制作谈话笔录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公证过程中也没有录音录像,但司法部律师公证指导司在相关回复中专门回复,“录音录像不是遗嘱公证生效的必要要件。从保护遗嘱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一般不宜认定遗嘱公证因缺乏录音录像而无效”。因此,遗嘱过程没有录音录像并不影响其真实意思表示,公证书应当真实、合法、有效。据此,市司法局维持公证处不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并无不当,法院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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