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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时将房产无偿赠与未成年子女规定

来源:财产继承作者:燕问梅 时间:2021-07-22 00:28:07浏览75次

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父母离婚时将自己的财产无偿交给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如何办理免费赠送的手续往往是未知的。父母在离婚协议或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中认定将财产无偿赠与未成年子女,只是父母的单方意思表示,协议只能在双方之间生效,即使其中一方反悔,因赠与合同尚未成立而另一方向法院上诉,法院也不能直接判令变节方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父母离婚时,除了达成无偿将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协议外,还应及时办理所有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个人无偿向他人捐赠不动产时,纳税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受赠人应当提交产权人的《赠与证书》和受赠人的《接受赠与证书》,或者持有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证书》。

2.房产证。

3、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以上材料必须提交给税务局原件。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查上述材料。材料齐全、填写正确规范的,应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 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留下相关公证证明复印件,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个人无偿捐赠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出售发票或者代开票证。个人无偿捐赠房产,受赠人应全额征收契税。纳税人缴纳契税、印花税时,应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 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捐赠”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并保存表格。税务机关要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为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的契税完税证明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但不得为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的契税完税证明的个人办理。受赠人无偿取得赠与人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所得减除在接收、转让房屋过程中缴纳的税款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捐赠的不动产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但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征收。

财税〔2009〕78号规定,产权人将产权无偿赠与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国税发〔2006〕144号)相关证明材料。

2.给双方有效的身份证件。

3.提供公证处出具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4.税务机关应当对双方捐赠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资料齐全、填写正确的,应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复印保存,并将原件返还给作者。同时,个人所得税不征税。

由上可见,父母将房产无偿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应按如下手续办理:

(1)到公证处办理产权人的《捐赠证明》和受赠人的《接受捐赠证明》或双方共同办理的《捐赠合同证明》,以及捐赠人与受赠人亲属关系公证书。鉴于受赠人为未成年人,建议办理单方法律行为公证,即办理产权人的“赠与证明”和受赠人的“承兑证明”。当然,由于各地实施情况不同,最好提前询问房管部门,按规定要求办理

(3)按房管部门要求到税务部门缴税,填写《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经税务部门审核,可以免征营业税( 5%)、个人所得税(20%)、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7%)。契税(3%至5%之间)、印花税、评估费和万分之五的注册费不会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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