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结婚条件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4 10:26:02浏览89次
第五条婚姻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也不得有任何第三人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性不得低于22岁,女性不得低于20岁。应该鼓励晚婚晚育。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的。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登记发证的。领结婚证,就是建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结婚登记后,根据男女双方的协议,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a);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患婚前不宜结婚、婚后未治愈的疾病的;
(四)法定结婚年龄以下。
第十一条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被胁迫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辜方的原则判决。重婚造成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本法关于父母和子女的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所生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