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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权有哪些,侵犯婚姻自主权

来源:结婚条件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4 11:38:02浏览122次

我国宪法原则上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中国的《》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中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和离婚自由。“中国的《民法通则》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和当事人意愿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获取大量财产为目的强迫他人的婚姻。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买卖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的其他行为有多种形式,比如子女干涉父母;干涉寡妇再婚,干涉离婚自由,自由等等。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都是。对于上述违法行为,除严肃批评错误当事人外,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应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买卖婚姻或者以婚姻索要财产的,可以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者责令其返还财产。

(二)禁止更换父母。换个父母,转个父母,就是换个媳妇换个媳妇。两个交易所叫换亲戚,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所叫转移亲戚。有的父母用女儿换媳妇,有的男人用姐妹换老婆。因为这种硬婚姻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所以这种婚姻应该视为无效婚姻。

(3)禁止收养童养媳,即非常年幼的女孩,由父母或他人决定嫁给男子,从此在男方家中吃住工作,成为家庭的一员。到了成年以后,会和买家的男人结婚,不管是自愿还是不自愿,有时候会出现小女婿的现象。这是对女性婚姻自主权的严重侵犯。当事人要求解除子女与新娘关系的,有关部门应当坚决支持其合法要求,将其送回父母家中或者妥善安置。已与另一方结婚的童养媳,如果受到胁迫或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应视为无效婚姻。

(4)禁止干涉丧偶或离婚妇女再婚。由于传统的封建思想或自私的杂念,一些孩子干扰父母再婚,尤其是母亲再婚。如果子女拒绝继续赡养、帮助父母甚至虐待、遗弃老人,或者批评到诋毁的程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五)暴力干涉婚姻自主权的,依法给予刑事处分。暴力干涉婚姻自主权是指使用捆绑、绞刑、禁闭、强行抢劫等手段,使当事人无法行使婚姻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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