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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婚姻自主权的表现,公民人格权的有婚姻自主权吗

来源:结婚条件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4 13:20:05浏览153次

【摘要】:恩格斯曾经说过:“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安排的,双方都心安理得地服从。古代唯一的夫妻之爱,不是主观爱好,而是客观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对婚姻的眷恋。”无论是在中国古代还是在西方封建时代,婚姻自由都是由一种亲权控制的,作为婚姻双方,结婚还是离婚的自由选择都受到极大的限制。随着现代人对婚姻自由权的讨论,对婚姻自主权的讨论也开始浮出水面。由于中国几千年封建统治的特点,中国的婚姻自由受到了更多的限制,在婚姻自主权的产生和发展上落后于西方国家。因此,探索和研究婚姻自主权迫在眉睫。

【关键词】:婚姻自主权,自由,人身权,人格权

[郑文]:

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统治中,宗法制度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上殿继位的观念,基本上概括了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制度的特点。在这样的制度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做法涵盖了结婚离婚的整个锻炼理念。比如起源于奴隶制社会的“六礼”,即“纳才”、“问名”、“纳吉”、“郑娜”、“问期”、“亲亲”,为包办婚姻提供了仪式基础。封建王朝的法律都有关于婚嫁权的规定。《唐律疏议》婚姻规定父母等法定长辈是孩子,婚姻领导是下等的。同样,西方国家也有类似的做法。比如罗马法规定,家庭父权制下的子女订婚必须来源于父亲的生活,否则无法成立。印度《摩奴法典》规定了不同的婚姻方式,必须以父母的意愿为基础。日耳曼法规定,结婚必须征得父母和人的同意。在这样的法律态度下,男女双方作为当事人,在结婚和离婚上几乎没有自主权,基本可以认为是一个缺乏自主权的时代。如果把这个阶段称为主婚姻权年龄,那么相应的婚姻自主权年龄就出现了。那么,究竟什么是婚姻自主权,研究这样一个问题会产生什么样的积极意义,这就是本文试图解决的问题。

所谓婚姻自主权,是指相对于结婚权的时代,既然是一种自主权,就意味着享有这种权利的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这种权利,从而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决定自己的婚姻状况,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由此可见,这是事实层面上的权利,即男女双方符合法定条件均可享有申请结婚和离婚的权利,是人们作为主体可以行使的权利。作为公民的权利,公民可以不受限制和干涉地行使权利,即婚姻必须完全独立,男女双方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他或干涉任何第三方。双方只要建立感情,自愿组织家庭,就可以登记结婚,不受家庭背景、社会地位、个人资质、职业、财产等的限制和影响。目前,对婚姻自主权的内容和性质仍有许多争议。很多人认为婚姻自主权是婚姻自由权,很多学者认为婚姻自主权是人格权,也有学者认为婚姻自主权是身份权。接下来,本文讨论了这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自由权说

很多学者认为婚姻自主的本质是一种自由,概括在自由的范围内,很多人把婚姻自主等同于婚姻自由。[1]个人认为这样不合适。

首先,我们给自由下一个定义:首先,自由不受他人的干涉和限制,也就是所谓的“免于……的自由”。其次,自由意味着你依靠自己,决定自己,也就是“从事……的自由”。[2]即自由是基于理解必然性和自愿选择的行动自由,可以理解为一种权利范畴的客观存在。所谓“自主”,就是做自己的主人,体现一种主观能动性。自由本身更多的是用来指一种人的状态,是一种基本的人权。那么自由论就相当于说婚姻自主是一种自由。以自由为婚姻自主权的本质只是承认婚姻自主权是一种权利,但自由本身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实际上属于一种自由。婚姻自主等于自由的说法没有很好地表达婚姻自主的本质特征,不利于研究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所以我个人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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