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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是什么时候开始的,议婚姻自由

来源:结婚条件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4 13:58:02浏览119次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这一原则,公民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愿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胁迫和干涉。在中国,婚姻自由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步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这是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本文从婚姻自由的起源和历史发展入手,详细阐述了婚姻自由的演变、特征和保护。

第一,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虚伪和不彻底

现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源于资产阶级对封建制度的斗争。资产阶级打着“自由、平等、民主”的旗号,宣称婚姻自由是“自然人权”。随着封建制度被资本主义制度取代,资产阶级以法律形式固定了婚姻自由,这成为它所标榜的一项法律原则。1791年,法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将婚姻视为民事契约”。1804年的《中国民法典》也规定:“未经同意不得成立婚姻。”这些规定将传统的婚姻观念视为“上帝与造物的结合”,将其从宗教力量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无疑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但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婚姻制度仍然无法摆脱私有制的影响,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虚伪性和不完整性。具体表现为:一、资产阶级婚姻自由本质上体现了商品交换自由。 第二,资产阶级婚姻的自由是用形式自由掩盖一些事实上的自由。 第三,等待婚姻自由的资产阶级导致滥用婚姻自由。

二、婚姻自由原则在中国的历史发展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父母包办的,双方都很安心听话。古代夫妻唯一接受的不是主观爱好,而是客观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依附。”在统治阶级,婚姻是以利益为基础的。“对骑马的男爵或男爵,以及对王公本人来说,婚姻是一种政治行为,是通过新的婚姻扩大自己权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庭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意愿。”中世纪以前,各国的立法通常将子女的婚姻置于亲权和家庭权的控制之下。

婚姻自由是第一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意味着婚姻双方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

毛主席曾经说过:“婚姻法是所有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仅次于宪法的利益性和普遍性。”这句话真是一针见血,打破了婚姻法的神秘。

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来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核心立足点。这部新婚姻法在婚姻自由的规制上有了新的突破,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也附加了道德的羁绊。这主要表现在夫妻之间“互相忠诚”、“互相尊重”等义务的设定,禁止婚外同居、“二奶”、“二奶”、“纳妾”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无效婚姻”、“一夫一妻制”的规定,以及对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法律制裁等方面。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的基础上构建新的婚姻法体系,无疑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现实进步,也是以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加强维护婚姻这一社会稳定基石的良性举措。但也要看到,在法律与伦理结合最紧密、冲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找到最合适的位置和尺度,让法律与伦理共同工作,各司其职,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互动融合,优势互补?这不仅是一种立法技术,也是一种社会管理的综合艺术。

新婚姻法凸显了婚姻自由与道德自律的冲突。这是围绕着,比如说,无过错方在离婚中的“配偶权”、“家庭暴力”制裁、“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条件等等。关于这个已经讨论了很多了,不想多说。我想指出的一点是,就像钱钟书把婚姻比作“围城”一样,如果我们的婚姻法想在“围城”之外筑起一道法律墙,把原本属于道德“管辖”的领土纳入法律领域,那么道德防卫的退却和法律控制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会鼓励更多的人选择住在城外或者寻求城外。这样的结果不是立法者希望看到的,也会对社会的整体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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