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结婚条件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4 14:17:02浏览135次
案例:
连某(男)和梁某(女)于1999年开始了他们的爱情马拉松。2006年,一起突发交通事故导致连某丧失性功能。梁某以为他们是真心相爱的,她可以接受无性婚姻。然而,梁的父母坚决反对梁失去性功能就不能结婚。梁的父母找到婚姻登记处,要求他们不要为双方登记结婚。
回答:
《》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但是《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那些疾病属于不宜结婚的疾病。实践中也有模糊认识。
所谓“患有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是指从医学的角度来看,一个人患有某种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很可能影响其配偶和婚后后代的健康。阳痿不属于这种病。
至于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是否可以结婚,我国1950年《婚姻法》就明确规定禁止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结婚。这是以男女结合的生理需求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存在阻止性行为的生理缺陷,这种婚姻关系就失去了生理基础,所以被禁止。与此同时,当时全国刚刚解放,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童养媳,甚至嫔妃的案件很多。在当时的婚姻关系中,男女往往婚前不甚了解,大多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即使知道对方没有性功能,也没有选择。这往往会导致女性生活的悲剧,所以当时制定这一规定是有合理的一面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前男女之间的了解增加了,包办婚姻也逐渐消失了。婚姻是基于男女双方的感情。虽然其中一个没有性功能,但是真的很相爱。如果法律禁止,不利于社会发展。
1980年《婚姻法》删除了身体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不得离婚居住的规定。《婚姻法》不仅仅是指有无形能力的人结婚。特别要指出的是,如果男女双方都发现其中一方婚前可能有性功能障碍,就应该去医院做彻底检查,看到检查结果通知对方故意隐瞒生理缺陷是违反道德的。而且,即使婚前故意隐瞒,婚后对方也可以这个理由要求离婚,对双方都是一种伤害。
现实生活中,一方因年老、疾病、意外等原因不能发生性关系。而对方自愿与之结合,互相照顾,不仅对我的社会无害,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还有一些夫妻双方都有身体缺陷,不能在一起发生关系,不能互相照顾,甚至收养孤儿作为自己的孩子,献出自己的爱,这也是对社会的褒奖。
所以,只要双方都愿意,即使有身体缺陷,不能发生关系,也可以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任何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