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结婚条件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4 14:21:02浏览102次
1950年和1980年,中国《》明确规定性病、麻风病是禁止结婚的疾病。但在2001年,《婚姻法》并没有明确哪些疾病“医病不宜结婚”,而是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公布。
我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后,医生对在传染期患指定传染病或发病期患相关精神疾病的患者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该暂缓结婚。
第十条婚前医学检查后,医生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病的诊断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长期采取避孕措施或结扎手术后未生育的,可以结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结婚。
目前有关部门还没有公布什么是“不宜结婚的内科疾病”。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如果一个人患了婚前医学上认为不值得结婚的疾病,婚后又未治愈,则婚姻双方及其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但人民法院在申请时,对已经治愈且不宜结婚的疾病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审理撤销婚姻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应当依法判决。婚姻效力的判断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涉及和谐的,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单独调解。如果当事人不服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的判决,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