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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带什么,怎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须提交哪些材料?

来源:结婚条件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4 14:59:02浏览120次

申请的男女双方必须符合《》规定的法定条件,到婚姻登记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方可依法成立。

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自愿提交书面申请。同时,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都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允许委托亲属、朋友、父母、兄弟姐妹、律师等申请婚姻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时,男女双方必须出具下列文件的原件: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单身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当事人不在本区、乡(镇)申请结婚的,其《婚姻状况证明书》应加盖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3.《婚前体检证书》,经定点医疗保健单位批准,可以结婚;

4.三张自己免冠的照片。

男女双方户口不在上海,但父母一方在本市有户口的,可以在父母所在地申请结婚,但必须出具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或者提供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供的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现役军人《婚姻状况证明书》由其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部门提供,超期服役军人和志愿兵探亲期间申请结婚时,由区县人武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

公费出国人员申请结婚时,应出具国家教委出国人员培训部或其派出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自费留学申请结婚,《婚姻状况证明书》应该是:1。《婚姻状况证明书》由外国驻华使(领)馆签发;2.出国前已达到适婚年龄的,还须出具原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因公出国或劳务出国或赴港澳人员,除持有本人护照外,还应持有我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我驻外机构、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出国前已达到结婚年龄,还须出具原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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