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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可以领到结婚证吗,结婚证

来源:结婚条件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4 15:11:01浏览106次

刘文辉

基本事实

2001年2月21日,饶与胡登记结婚。两个月后,男方饶多次以其认证程序违法为由向各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证机构为双方注销结婚证,均被拒绝。侯饶在孩子出生四个月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法院裁定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原告饶称,婚姻不是自愿的,醉酒一段时间后被胡拉去办手续。民政部门不仅越权异地办理许可,而且结婚证上写的日期与实际登记时间不符。因为结婚证是违法的,如果我们采取民事诉讼,法院根本无法立案。而且,如果孩子不满一岁,即使立案,法院也会判决。所以,他先去民政部门要求解除婚姻。被驳回后选择行政诉讼,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

第三人胡某称,两人准备结婚时,她已怀孕两个月。为了顺利办理生育证,她和饶某商量,找了民政部门的熟人领了结婚证,要求时间提前近一年。胡认为,他们婚姻关系的成立符合《婚姻法》的实质条件,是合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被告民政部门表示,饶拿到结婚证时很开心,但两个月后突然翻脸撤销结婚证,将他们告上法庭,令人难以置信。他们认为,饶的行为是藐视国家职能部门,视婚姻为儿戏。

一审、二审判决:2002年9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为原告和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严格审查双方提供的文件,程序违法。但双方当事人自愿办理结婚登记,符合结婚登记条件,且女方生育不满一年,一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这起婚姻行政案件中,有四个焦点问题引起了专家的关注和争议:

1.原告饶起诉民政部门行政诉讼是否合理,法院驳回是否合理?

二是案件按照民事程序解决,违法婚姻登记行为无法纠正的;但是,如果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涉及财产和子女的问题就不能依法处理。

3.民事附带行政诉讼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在本案中审理。

四、如何看待和处理民政部门的违法行为?

新《婚姻法》建立无效婚姻和制度后,一些不符合结婚要求的非法婚姻被法律及时纠正。但理论总是灰色的,现实生活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不断给我们提出新的问题和思考。近日,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首例通过行政诉讼宣告婚姻无效,最终被法院驳回的案件,引起了专家的关注。为此,本报记者日前采访了他们,以下是他们的看法。

张步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厅研究室副主任:行政违法无效婚姻

法律规则应该相互适用。就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而言,原告有权选择诉讼类型,法院无权拒绝检察官的起诉。无论他选择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法院的目标都是一样的,就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确认了双方的直接身份关系。对于这种直接涉及当事人民事权益的行政行为,法院应审查当事人意志的真实性。当事人在婚姻登记中表达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婚姻登记视为有效。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然根据属地管辖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没有管辖权,但它是饶和胡都承认的行政主体。因此,饶关于登记机关越权的说法不成立。至于结婚证上记载的时间与实际登记时间不一致,并不一定导致婚姻登记无效,结婚证上记载的时间错误实际上并没有违背饶当时的意愿。可以说,饶与胡婚姻登记的意义是真实的,饶所主张的理由并不一定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如果法院满足饶的主张,撤销婚姻登记,必然损害胡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只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饶则试图通过行政诉讼来实现他无法通过民事诉讼实现的非法利益。幸运的是,考虑到胡生育不满一年,根据《婚姻法》无权提出离婚,法院驳回了胡的诉讼请求,这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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