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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婚前患有医学上

来源:结婚条件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4 16:01:02浏览66次

案例:在学习时,我们对“患有医学上不应结婚的其他疾病”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说“那是医学上的一句话”,也有人说“医学上不应该结婚的病也是有意义的”。请问这个规定应该怎么理解?

评论: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的,禁止结婚。”这是法律原则上规定的。所谓“患有医学上不应结婚的其他疾病”,主要是指不可治愈的性病(也称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无法治愈的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反应性精神病等。)和白痴等。

《婚姻法》之所以做出这一规定,是因为这些患者中有一部分不能自理,有无性行为控制能力,婚前不能正确处理,婚后不能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有些还会把疾病传染给对方,传给后代。为了夫妻双方和后代的利益,考虑到国家健康和整个社会,禁止上述患者结婚是非常必要的。患有上述疾病,经医院检查治愈的,可以允许结婚。如果你打算向婚姻另一方或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上述疾病,将被视为违反婚姻法。如果你作弊了,应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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