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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婚姻自主权的表现,婚姻自主权的基本内容

来源:结婚条件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4 16:21:02浏览62次

婚姻自主权包括婚姻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

1.婚姻自主权是公民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禁止任何一方强迫对方或任何第三方干涉。从主体来看,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男女、离婚或丧偶男女均享有婚姻自主权,自由是婚姻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是婚姻自主不包括自主。

从内容上看,婚姻自主权的主要含义是婚姻必须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一方面,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另一方面,婚姻应由男女双方独立决定,任何其他第三人,包括父母、子女和组织,都不应代表他们进行干预和决定。因为,婚姻是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男女结合,旨在建立家庭,成为配偶。爱情作为婚姻的基础,只能在男女之间产生,只能是男女双方的事,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为他们做。婚姻自治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事实上,它保障了公民极其重要的精神利益和对爱情的需求,爱情是人类的一种重要情感,从而保障了公民的个人独立和自由。因此,婚姻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总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由男女双方来决定是否结婚,和谁结婚,在哪里结婚,怎么结婚。

2.离婚自主权是指夫妻双方都有独立解除关系的权利,不受对方或任何人的非法干涉。离婚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另一个方面。离婚自由受法律保障,让那些感情破裂,无法和解的夫妻,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渠道解除关系,重新建立一个新的幸福家庭。既然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当夫妻不再相爱的时候,就没有结婚的必要了。而且,离婚虽然导致了部分婚姻的解体,但总体上改善和巩固了整个社会的婚姻。

当然,由于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既定事实,公民不能仅凭自己的主观意愿行使离婚权。公民在办理离婚时,必须对对方、家庭和子女承担一定的责任。也就是说,公民的离婚自主权相当有限,可以保护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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