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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法定条件与程序,论述我国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来源:结婚条件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4 21:38:02浏览50次

只有完全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能结婚: (1)男女双方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或干涉任何第三方; (二)任何一方不得与第三方存在; (三)必须达到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四)不得有不宜结婚的生理缺陷。麻风病未治愈或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者,禁止结婚; (五)双方之间没有不宜结婚的血缘关系,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结婚,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且不违反禁止结婚规定的,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经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夫妻法律关系才能建立,并受法律保护。

根据1985年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是城市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其他街道办事处,农村的乡镇人民政府。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时,应持有身份证或户口簿以及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出生日期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异或丧偶)的证明。申请离婚时,应携带证明已与前配偶离婚的法律文书。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都要如实反映婚姻登记机关必须知道的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违反婚姻法,故意隐瞒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居民身份证相关证明。户籍或集体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由常住职工和退休职工所在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者和农民失业的居(村)委会出具,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者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许可证。

《婚前体检证明》由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出具。最近拍了3张免冠2寸单色照片(两张都是同色,婚姻登记处有拍立得快照服务)。

申请再婚的离婚当事人应持有解决夫妻关系的书或证明、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如持有原审法院判决书的,还应佩戴原审法院判决书生效的证明)。

因私人原因出国的人,除了上述第1条至第5条中的证明外,还必须持有经我国大使馆和领事馆认证或公证的结婚证。因私人原因离开该国的定居者,如果在国外逗留期间没有婚姻状况证明,可以持有经公证的未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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