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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婚姻自主权

来源:结婚条件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4 22:22:02浏览88次

婚姻自主权的内涵是什么,性质是什么,属于一般人格权还是特殊人格权还是其他。这些问题在我国民法领域仍有很大争议。这些论点表明,婚姻自主权本身并不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本文试图从历史的角度解释婚姻自主权,并对其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婚姻决策权的演变

结婚阶段的权利

中国古代“无意识的礼者,必合二人之利,上殿以事后世”[1] (《昏义》)。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婚姻的目的是“繁衍广大家族的后代”[2] (P6),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祭祀和家族传承。婚姻是以家庭为中心的,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3] (P106)在这种目的的控制下,“男女结合要兼顾夫妻意志是不可想象的。”[3] (P117)既然男女的意志不重要,自然就不能决定他们的婚姻,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谁来决定他们的婚姻?一般来说,男女双方的父母都有决定权,这叫“父母命”。这是决定婚姻的权利的原始风格。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对子女的婚姻有绝对的权威。我们应该对“父母的生活”有一个宽泛的理解,“父母”实际上是指“直系亲属,尤其是男性直系亲属”[3] (P117)。除了直系亲属之外,还有其他人可以作为结婚的权利,如亲属或长辈。在一些朝代,除了亲属以外的受人尊敬的亲属也可以作为主持人。如果没有婚姻所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自行缔结的婚姻无效,除非事后获得婚姻所有人的同意;如果一男一女自行订立婚约,权利人在家中订立另一份婚约,即使后者晚于前者,婚约后的合同效力优先。由此可见,我们用“包办”来说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并不为过。

看离婚制度,中国古代有四种离婚方式:一、七出三不去;二、义;三、和分; 第四,申请离婚。七是古代离婚的法定理由。表面上看是男人单方面的离婚自由。其实不是。“过去所谓的离婚主要是基于两个姓氏中最好的一个.好像和家庭问题无关。但是,本质上,‘孩子很适合老婆,父母不开心,出去;孩子不适合妻子,父母说,是我就好,孩子和夫妻的礼义不差,所以结婚时不在乎两性感情[2] (P6)。没有孩子就不能“继承后代”,当然也不能“住在庙里”,这就违背了婚姻的目的,自然成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从离婚的原因可以看出,父母在婚姻中比自己更重要;“口”重在家庭的团结;“疾病”旨在确保家庭健康;“淫乱”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家族血脉的纯洁,其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如果不是得到与祖先血脉相同的后辈奉献,则认为祖先无法享受这些祭品”[4] (P28),这显然与家族有关;“偷”老婆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老婆藏起来,把大家的财产转移到母亲家,这是保证家庭财产安全的需要。这七个老婆离婚的原因都与家庭利益密切相关。与其说是男人离婚的特权,不如说是对男人离婚权利的限制。只有这七种情况(危及家庭利益)才能和妻子离婚。如《唐律?户婚》所述:“任何人出来没有妻子的义务和忠诚,只会服务一年半。”而“三不去”是除了“七出”之外对男性离婚权的进一步限制。 (3)这些关于“七出”和“三不走”的法律法规恰恰证明了这一点。义包括打杀夫反妻罪、妻反夫罪、无罪强奸罪、妻反夫罪。由此可见,在离婚问题上,就“七出义”而言,不如说夫妻双方都受家族主义或父母意志的支配”[3] (P152)。除了这两种制度,还有离婚制度。这种制度与现代协议离婚没有实质性区别。只要双方都愿意离婚,法律不会问原因。离婚投诉是指男女双方在特定情况下请求政府决定离婚。这个制度的本质在于对妻子的保护。我们可以从古代婚姻法的很多规定中得出这个结论。比如“出逃三年不还,听官给证,不复婚。”[5] (P353)因此,离婚时“父母令”的适用范围只有非常狭窄。所以不能说包办婚姻也包括包办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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