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

来源:结婚条件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5 17:03:02浏览142次

不宜结婚的医学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指以下六种疾病:

1.STD。如梅毒、淋病、软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不可治愈的性病。患性病的人不仅自己在受苦,还传染给他人,造成极大的伤害,所以禁止结婚。

2.严重精神病(俗称癫痫),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和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视为能力有限或无行为能力的人。这类患者婚后不能正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也不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他们是高度遗传的,达到50%到60%,所以禁止结婚。

3.重度精神发育迟滞者(俗称傻逼、书呆子)分不清对错,有时连自己爱的人都认不出来,更别说承担家庭责任,也无法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很强,为了国家人口素质,禁止结婚。

4.患有其他类型传染性和遗传性疾病而无法治愈的人也应被禁止结婚。

5.麻痹的,这些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众所周知。他们不能轻易移动自己,又能做什么夫妻义务?

6.麻风病,这是第6条第2款明确禁止结婚的疾病。当然,现在医学发达了,我们认为麻风病只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染病,现在有了更好的治疗方案。这种疾病是可以预防和治疗的,所以新婚姻法不再明确规定这种疾病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但是,那些仍然认为自己有麻风病但还没有治愈的人不应该结婚,因为麻风病是一种传染病。

第一部婚姻法对一个人是否可以有生理缺陷(即无性能力)结婚作出了禁止。但因为生理缺陷不是疾病,也不具有传染性和遗传性,所以对社会没有危害。因此,1980年《婚姻法》修改时,取消了这一规定,实行了欲加之罪的原则,即一方知道对方的无性能力,但愿意与之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道,婚后发现自己被骗,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经调查,法院裁定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应当判决离婚”。

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主要是为了防止疾病传染给他人或者传给下一代,影响人口素质。为了保护后代和国家的健康,国家立法禁止患有医学上被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为了防止人们带着这种特定的疾病结婚,最可靠的措施是进行婚前检查,必须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以保证婚前检查的质量。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