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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孩子,财产将如何分配?

来源:离婚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2 10:14:28浏览129次

这种一再拒绝离婚的做法导致配偶双方自己都筋疲力尽,这不符合法律公正解决纠纷和担忧的司法职能。此外,在实践中,通常情况是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除非得到经济补偿。事实上,这些当事人对自己的婚姻状况有着清晰的认识。他们也知道他们的感情是不可挽回的,生活在一起毫无意义。但是,他们害怕离婚后抚养孩子,财产分割的处理对他们不利。因此,他们宁愿牺牲婚姻幸福也不愿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终,双方的冲突将进一步加剧。然而,为了缓和双方的对立,法官往往决定不允许离婚,或者在决定准予离婚的同时,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偏袒一方,这也导致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诉讼的不公平处理。

其次,在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审理抚养子女和分割财产的诉讼会影响离婚诉讼的及时审理。例如,一些夫妇的财产与大家庭的财产混杂在一起,或者夫妇的财产需要由专门部门进行评估。将夫妻财产分割或评估会严重拖延离婚诉讼的审理。同时,这也将加剧两党之间的对立。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合并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护。相对于每一个诉讼标的,当事人都有陈述、辩护、举证和证明的充分权利。在离婚案件中,离婚诉讼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诉讼的合并审理使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诉讼从属于离婚诉讼,其诉讼权利不能独立体现。这也使得独立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诉讼制度得不到充分的应用和发展,无法保证当事人充分享有诉讼权利。第二个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诉讼的成立取决于**次离婚诉讼的成立。当一方坚持不离婚时,它自然不会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陈述、申辩、证明和盘问。在夫妻关系没有破裂的情况下,这可以成为夫妻之间良好关系的外在表现,并有望改善夫妻之间的关系,但对于那些感情来说,这种关系已经破裂。在夫妻关系无法改善的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坚持拒绝陈述、辩护、举证和盘问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这不是明智之举。这将导致当事人违背初衷放弃诉讼权利,妨碍法院公正审理案件。

离婚案件中几个诉讼标的的联合审理不符合联合审理的目的,仍存在诸多弊端。然而,在实践中很难打破以往的联合听证做法。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离婚诉讼原则上应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诉讼分开审理,并在实践中设计出具体可行的制度方案。首先,离婚诉讼、子女抚养诉讼和财产分割诉讼分别提出,分别受理,诉讼分离。离婚诉讼的单独审理能够充分反映诉讼的特点,也使诉讼参与人能够严格按照婚姻基础、婚姻状况和婚姻前景等标准来衡量夫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从而减少子女问题和财产问题对婚姻诉讼的限制和影响,实现法律的公平审理。

特别是,它增加了夫妻双方对婚姻问题的理性思考,有利于法院的调解,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双方的对立,有利于社会稳定。第二,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权利主张应一起进行联合听证。婚姻关系解除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同时存在,而且是同质的,可以一起审理。审判应该是连续的,是对离婚诉讼的补充。这种连续性表现在,与联合审判有关的离婚案件中发现的法律事实可以直接引用,这当然是从节省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的。补充表现为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诉讼是离婚诉讼中产生的诉讼,即婚姻关系解除后必须妥善处理的纠纷。因此,双方不必担心婚姻关系解除后财产问题和子女问题不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离婚诉讼的分离充分体现了诉讼制度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也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独立表达,有利于法院的公正审判。此外,由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权利主张可以与离婚权利主张分开提出,这为扩大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的离婚申请范围和按照行政程序进行离婚登记提供了先决条件。《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如果双方都要求离婚,但未能就子女抚养、对生活困难的配偶一方的经济援助、财产和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将不接受离婚。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首要条件是双方自愿。第二,双方妥善处理了子女和财产问题。

当然,人们不想看到离婚,只是真的没有办法离婚,如果你有孩子,你应该好好理解和考虑这方面的问题。如何与子女分割离婚财产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家庭的利益和子女在家庭中的利益,所以有必要了解这一点,这对离婚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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