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离婚调解书内容变更的离婚协议可以公证吗?

来源:离婚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4-07 10:30:02浏览121次

问题:男女双方均持法院离婚调解书向我处申请离婚协议书公证。双方提出,由于离婚调解书中的房地产分割只规定位于某处的房地产属于妇女,因此没有注明具体位置和产权证号码。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房管局以表述不清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要求双方在办理过户手续前通过公证离婚协议来明确房屋的产权。

本所不受理本协议的公证申请,原因如下:法院制作的离婚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双方需要细化和澄清调解文件的内容,应向法院提交相关申请。公证处不应该接受。

我可以问一下吗?上述不受理的理由成立吗?

二、如果离婚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没有审核房地产分割,当事人对这份新的补充协议能否进行公证?

答:(法释[〔2003〕19号)第八条:离婚协议或双方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规定,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在同意离婚后一年内,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反悔,要求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释[〔1998〕15号)第86条:允许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由决定变更法院判决的执行。

因此,对于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不动产,如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就不动产达成协议,公证机构认为符合第01030119条的要求,可以受理。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