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离婚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4-07 11:20:03浏览92次
一、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中几个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每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从离开住所到被起诉期间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治疗的地方除外。如果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法院应优先于住所地法院。二。《离婚案件法院管辖法》特别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起诉时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配偶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然可以.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每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因身份关系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提起的诉讼;
(2)关于下落不明或被宣布失踪的人的地位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义务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针对被监禁者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诉讼
将在当地起诉的人
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