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2-13 07:45:02浏览118次
案情回顾: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失窃财产
魏和李于1998年4月相遇相爱,并于2000年12月登记结婚。在此期间,双方关系良好。自2001年下半年以来,最初的被告由于父母在是否与丈夫或儿媳结婚的问题上存在分歧而彼此疏远。魏于2002年10月起诉李离婚。法院于2002年12月4日裁定不允许离婚。
由于双方关系无法改善,魏于2003年7月再次提起诉讼。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辆价值近万元的豪华125摩托车。在原告牟伟使用摩托车期间,原告牟伟于2002年4月20日晚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豪华125摩托车被盗。到目前为止,公安机关未能侦破盗窃案,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摩托车被盗。争议焦点:豪爵125摩托车需要细分吗
在庭审中,被告人李要求原告人魏赔偿被盗豪爵125摩托车损失的一半。
对此,有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没有解决摩托车盗窃案,损失的责任不在原告。被告可以等待公安机关破案,并主张摩托车被发现后分开审理。
另一种意见是,原告主张盗窃,虽然有人报案,但在公安机关破案之前,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车辆被盗。原告单方面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损失了原被告夫妻共同拥有的豪华125摩托车,原告牟伟犯有重大过失罪,侵犯了李某夫妻的财产权。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同时他们有义务共同保护共同拥有的财产的安全不受非法侵犯。《婚姻法》第47条规定,当一方隐藏、转移、出售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另一方的财产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藏、转移、出售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获得较少或没有区别。
本案中,魏和李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辆豪华125摩托车。双方有相同的保管义务和平等的权利来处理它。在魏和李分居期间,他们没有互相交流。
同时,李某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管理摩托车的职责,对摩托车的丢失没有过错。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原告牟伟应赔偿被告李某相当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豪华125摩托车财产价值的一半。只有这样,无辜一方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护,才能敦促财产所有人尽职尽责地保护财产,才能防止恶意一方故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在公安机关破案后,财产有证据证明它已经被第三方损坏,造成损失。原被告均有权向第三方索赔。
这些是编辑对相关问题的回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理解,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一般应该按照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其中也应该区分相应的共同财产。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欢迎到寻求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