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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的确定

来源:离婚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6 10:13:07浏览97次

在实践中,如何确定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权?让我们跟随五六懂法网网边肖去了解它。读完下面的内容,肯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离婚后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房地产损害赔偿纠纷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适用造成动产损害的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当一方在无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时,另一方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二.离婚后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

离婚后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1.物质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通常应该由无辜的一方要求赔偿离婚前遭受的财产损害。离婚后的物质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承担,但因离婚而丧失财产期待权的除外。

2.精神损害赔偿

当婚姻关系因配偶一方的重大过失而破裂时,将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离婚后,无辜一方要求过错一方赔偿。根据《民法通则》和**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除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应无辜方的请求,责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损害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各种因素确定。

第三,离婚后损害赔偿

1、同时在离婚诉讼中。

离婚纠纷的诉因包括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相关诉讼请求。因此,“离婚纠纷”的诉因适用于可以与离婚诉讼一起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

2、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如果双方在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或调解后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则不能适用“离婚纠纷”案。基于上述考虑,《规定》将“离婚后责任争议”定义为除“离婚争议”之外的独立的第三级诉讼。

根据第《婚姻法》条,离婚纠纷中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求,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要求,或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特定期限内要求,对此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其中,**高人民法院第《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第30款规定,如果符合第《婚姻法》条第46款规定的无辜一方是离婚诉讼的被告,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依据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在以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没有根据《婚姻法》第46条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二审期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以《婚姻法》第46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但是,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时明确放弃了请求,或者请求是在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的,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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