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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先问被告还是原告,法院判的钱怎么给原告

来源:离婚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5-06 22:17:41浏览102次

原告知请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法院应准予离婚

(以下案例都是郭辉研究所的真实案例。请注明转载来源。)

多年来,郭辉婚姻家庭律师团队凭借扎实的法律基础、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不断改进的工作态度和较强的专业素养,成功代理了大量疑难犯婚姻家庭案件。我们将尽**大努力处理好这个案子。

离婚纠纷。

[简报]

原告潘,女,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苏某,男,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据来文方称,2001年6月,来文方和被告被介绍认识,并很快建立了爱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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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原告和被告在老家扬州市巩义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月,他们生下了**个儿子苏克斯。婚后,被告粗暴鲁莽,他的男子气概暴露无遗。双方经常吵架。此外,被告对他的家庭不忠,双方的关系已经完全破裂。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初向法院告状并请求判令:

1、原告和被告离婚;2.原告抚养和被告抚养应向其婚生子女苏xx支付月费1000元,直至其儿子年满18岁。

3.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花园xx单元的房产归原告所有。

4.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的赔偿金;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1、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2.被告的母亲在儿子苏xx出生后一直照顾他。为了减少对儿童的伤害,保持儿童生活环境的稳定,由被告来照顾儿童更为合适抚养。原告可以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随时探望孩子。

3.关于抚养费用,如果孩子由被告抚养收取,原告无需支付抚养费用;4.夫妻共同财产是本案涉及的一套不动产。被告愿意在取得房地产并承担相应抵押后,赔偿原告30万元。

[争议焦点]

被告和原被告的关系真的破裂了吗?被告对婚姻破裂负有责任吗?谁应该有合法的孩子抚养?房地产应该如何分割?

[治疗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同意原告潘与被告苏离婚;

二、婚生子女苏xx是被告抚养,原告潘某不支付抚养费用,原告潘某有权每月探望婚生子女苏xx四次;

3.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花园xx单元的房产属于被告。今后,该财产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由被告苏某享有和承担,被告苏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潘某35万元。

四、驳回原告潘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这个案子是离婚纠纷。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双方不可能和解。根据《婚姻法》第32条,原被告应获准离婚。由于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对婚姻破裂负有责任,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关于婚生子女起诉xx 抚养的权利,鉴于婚生子女不满6岁,且更多地由被告的母亲照顾,且原告远离子女居住的地方工作,被告对婚生子女抚养负责更为合适,且被告同意原告不支付抚养费用。

[相关规定]

I.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双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无论他们是否直接来自父母抚养。

离婚后,父母仍有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期的母亲抚养抚养。如果双方在哺乳后因抚养发生争议而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应承担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应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始金额的合理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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