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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离婚,孩子判给女方男方给抚养费吗

来源:离婚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5-07 11:30:43浏览62次

抚养费用已在离婚诉讼中判给,但另一方尚未支付。应该申请强制执行还是再次起诉?

[合法收费站]第145栏

显然,这个问题已经问过许多律师,不同的律师给出了不同的答案。这个主题无法分辨谁对谁错,所以他想找到具体的法律条款。

我们能再次起诉吗?如果你两年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接受吗?我可以只申请过去两年的抚养费用吗?在这方面,法律有哪些规定,法院在实践中如何承认这些规定?

以下是我的回答,并附上与申请强制执行限制和抚养费用相关的法规的案例供参考。

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中止或者中断诉讼时效的执行,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法律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自法律文件规定的履行期限的**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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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规定分阶段履行的,从每一约定履行期的**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的期限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申请不予执行”。

建议案件当事人尽快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在此之前向对方收集一些主张抚养费用的证据,以防止对方提出申请执行期限已过的异议。根据判决书正文中规定的抚养费用支付期限,可以检查是否有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情况。

以下是两宗与申请强制执行限制有关的法庭案件:

(2017)粤府03号2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申请期限为两年。申请中止或者中断诉讼时效的执行,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法律规定。本案(2001)申中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据于2001年8月30日生效,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罗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所确定的2001年3月至2008年4月的费用抚养明显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申请执行期限中止或中断的证据。因此,基于被申请人对执行时效申请的异议,罗湖法院经审查后,下达了执行裁定(2017)粤0303直一98,裁定撤销执行通知书(2016)粤0303直694

4、裁决是正确的,法院支持它。

(2019)北京芝罘区206号01

根据我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申请中止或者中断诉讼时效的执行,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法律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自法律文件规定的履行期限的**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件规定分阶段履行的,从每一约定履行期的**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件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3条规定:“申请执行人逾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被执行人在债权消灭、执行效力丧失等执行依据生效后,因实质性原因对排除执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强制执行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2008)第13674号民事调解书,认定“郑某1自2008年9月5日起至郑某2岁18岁止,每月5日前缴纳抚育费3000元”。因此,本案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分阶段履行,每一次履行分别计算适用期。2016年6月7日,郑2岁,18岁。因此,本案**后一次申请执行的起始日期为2016年6月5日。李于2019年4月1日向海淀法院申请执行已满两年,李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执行时效中止或中断。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郑的异议成立,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下列权利要求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房地产产权权利人和登记的房地产产权权利人要求返还财产的;

(3)要求支付抚养费用、赡养费或赡养费;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本条款中的第三项抚养费用索赔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它适用于支付抚养费用的索赔,不适用于执行程序。李某主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抚养费用不存在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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