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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孩子抚养权,离婚协议书律师

来源:离婚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5-07 11:31:00浏览93次

离婚协议规定,一方不需要支付子女抚养的费用,因为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它应该是一个有效的民事行为,应该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该协议并不排除儿童在必要时向不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主张权利。“必要性”应考虑抚养儿童一方的经济状况是否恶化,儿童的实际需求是否增加,客观的市场通货膨胀因素以及另一方的经济状况。只有当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不能满足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需要,且另一方有能力支付时,才能在合理的范围内支持对抚养费用的索赔。

同时,法院在审理抚养收费案件时,应当以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因为需要抚养收费的未成年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独立就其适龄民事行为能力以外的事项作出相应的陈述。他们的法律代表被要求代表他们进行辩护。为了防止法定代理人恶意利用其子女的这一权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使其在合法的基础上具有合理性,从而体现法律牢固贯彻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案例1

原告李子谋是李与被告刘的婚生儿子。原告李子谋出生于2009年9月5日。2013年2月25日,李和刘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同意离婚。离婚协议规定李和刘离婚。李某抚养是李某的婚生儿子。刘谋在李某的未来生活中无需承担任何费用。刘谋有权访问李某。

2016年5月23日,原告李子谋向法院起诉其母亲刘谋,要求刘谋自2013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1000元。被告刘谋不同意支付抚养费用,理由是他与李某离婚时,离婚协议规定他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用,而且他在离婚时没有分享财产。

经审理,本院认为,李与李的法定代表人刘于2013年2月2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明确规定,刘在李的未来生活中不承担任何费用。这是双方的真实意图,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一种有效的民事行为,对双方都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李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其承担抚养费用,对李的正常生活和学习造成重大影响,向刘索赔抚养费用,刘无需承担协议约定的抚养费用。但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其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受到很大影响。庭审中,李表示离婚后生活和经济收入没有变化,刘表示离婚后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因此,李拒绝支持李要求刘自2013年2月起每月向其支付抚养,015)人民币1000元的诉讼请求,决定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案例2

王某与李某(女)于1998年1月8日经介绍结婚。同年,他们有了一个儿子,王某。婚后,由于他们性格不同,2001年12月双方协议解除婚姻。由于李当时的收入相对较好,为取得其儿子抚养的权利,协议约定由李单独抚养对其儿子负责,王未支付抚养费用。

2003年3月,李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善破产。李某失业,生病,生活困难。很难继续独自承担对他儿子的义务。因此,他要求王某分担其儿子的生活费,但王某拒绝,理由是李某在离婚时已商定独自承担负担。2004年10月,李作为王某的法定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履行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承担子女抚养费用是法律义务。李某在离婚时没有要求王某承担其儿子抚养的费用,这并不意味着王某对其儿子抚养的义务可以免除。当李某不能单独承担其儿子抚养的义务时,王某必须履行其支付义务抚养。因此,王某被判处每月向王某抚养支付300元的费用。

案例3

钟和江原来是夫妻。在他们的婚姻期间,他们生了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2013年10月,两人因意见不合而离婚。离婚协议书规定,女儿每月由母亲蒋某抚养和父亲钟某抚养负担1000元。儿子由父亲生抚养,母亲不必支付抚养。

之后,儿子将母亲告上法庭,认为鉴于父亲的经济能力,在向姐姐支付抚养费用后,1000元不可避免地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困难,而且父亲没有固定的工作。离婚协议规定,母亲无需支付原告抚养费用,这将对原告的成长和学习产生不利影响。为此,要求法院裁定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直至原告年满18岁。

根据法院,《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有义务教育他们的子女抚养;儿童有义务支持和帮助他们的父母。”第2款规定:“当父母未能履行其义务时抚养,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儿童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用。”在本案中,尽管被告和原告的父亲之间的协议规定原告的抚养费用应由原告的父亲承担,但该协议不能免除被告作为母亲的法定抚养义务。此外,原告的父亲被公司解雇,现在没有固定工作,原告已经入学。原告父亲现有的经济条件不能保证原告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作为原告的母亲,被告对原告负有抚养教育义务。据此,法院裁定被告每月应向原告支付抚养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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