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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子女的法律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期限

来源:离婚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5-07 11:31:02浏览148次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等具体情况,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子女问题。(《**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以及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

3.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期的母亲抚养抚养。但是,以下情况是例外的:母亲患有传染病或其他长期无法治愈的严重疾病,子女不应与他们生活在一起;父母在抚养条件下有抚养义务,而父母要求子女与他们一起生活;因为其他孩子不能和父母住在一起,他们可以和父母住在一起。如果父母主张抚养两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情况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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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6条)[注:本文允许转载,但请注明作者信息:林日升,微信:日升林]

4.对于父母双方通过协商同意两岁以下儿童与其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情况,一般来说,如果父母双方就抚养权利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他们的意见应得到尊重。然而,抚养权利的问题不仅涉及夫妻双方,还涉及子女的合法权益抚养。如果夫妻之间的协议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父亲没有抚养条件和缺乏抚养能力,则应坚持母亲的原则抚养。(《**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父母双方都要求孩子与他们一起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已经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生活环境的改变显然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因为他们的寿命很长。没有其他子女,而对方有其他子女;有生命的儿童有利于其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传染病或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

,或有其他不利于其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其子女生活在一起。(《**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6.父亲和母亲的子女的条件抚养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们和他们住在一起。但是,如果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辈或孙辈,他们可以被视为子女与父亲或母亲生活在一起的优先条件。如果父母双方就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与父亲或母亲发生争议,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在保护孩子利益的前提下,如果父母同意轮换抚养他们的孩子,他们可以给予许可。(《**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当生父与继母离婚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如果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生父或生母仍应负责抚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如果丈夫或妻子中的一方收养的孩子没有遭到另一方的反对并与孩子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离婚后双方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如果另一方始终反对丈夫或妻子收养孩子,收养方抚养应在离婚后收养孩子。(《**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8.如果父母双方同意改变其子女之间的关系抚养,应给予许可。离婚后,如果一方要求改变子女之间的关系抚养,或如果子女要求增加护理费,应单独提起诉讼。(《**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关系抚养,应予以支持:与子女同住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子女生活;与子女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与子女同住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的;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有抚养能力的另一方生活在一起;还有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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