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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离婚诉讼可以先离婚后段财产纠纷吗

来源:离婚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5-07 11:31:23浏览120次

[案]律师代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调解涉嫌越权的索赔

审判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凯斯诺。(2019)苏13 1199

案由: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9年7月24日

律师事务所作为委托人,应当按照指令处理指令范围内的委托事务。尹虽然有“特别授权”承认、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但应在尹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本案涉及的房屋价值相对较高,房屋所有权也存在差异。尹某没有要求处理此案。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律师事务所任意处置了尹某的房屋权益,这显然不符合尹某的真实意图。律师事务所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尹某同意变更,因此律师事务所超越其代理权限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越权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尹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因与外人钟某离婚后发生财产分割纠纷,尹某委托z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代理人超越了尹的授权范围,违背了尹的真实意思表示。他将尹的婚前房产中介给外人钟,给尹造成经济损失,并要求Z律师事务所赔偿经济损失约50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尹某和外人钟某于2006年2月15日结婚。

双方于同年8月13日结婚,并于2013年4月8日生下第二个儿子。婚姻登记于2010年9月9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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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于2009年5月28日与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商铺。本合同于2009年6月1日备案登记,房屋产权于2009年9月14日登记。注册所有人是尹某。

2016年3月16日,经一审法院调解,案外人尹某与钟某离婚,同意两个婚生子女与尹某共同生活,但相关财产未处置。

尹还于2016年5月委托z律师事务所就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纠纷提起诉讼(案件号为(2016)苏13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初字第7959号)。z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其律师张参加诉讼。其代理权限是代表受理、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上诉和反诉、收集法律文件、代表支付诉讼费、收取诉讼费和本案的所有相关费用等。

本案尹某的诉讼是要求分割双方共有房产的房屋和车库,并办理双方相关的银行贷款。该案于2016年8月11日在一审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殷的代理人张和案外人钟到庭参加诉讼。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双方所生的两个孩子变更为与钟共同生活。双方的产权和权益归尹某所有,房屋附带的抵押贷款由尹某偿还,车库和商铺权益归钟某所有,房屋附带的抵押贷款由钟某偿还,双方处理的债务分别偿还。

经调解,尹认为该店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分割给钟。张无权处分该房屋。然后他要求张协调,但未能协调。尹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

同时发现,在2016年8月11日下午15: 15左右的调解过程中,殷、张在15: 08、15: 11两次通话,但两人对通话内容的陈述不一致。2016年9月24日,尹某、张某等人对事件进行了协调,尹某对此进行了记录和录像。录像显示,尹并不同意将店铺调解给钟。张当时也说他不想要这样的调解。后来,他考虑到其他因素签署了协议。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尹某表示愿意直接抚养只生一个孩子。

z律师事务所的上诉请求

2016年5月,被上诉人尹某及其父亲在上诉人办公室找到张律师。讨论中,尹某反映离婚时,同意两个婚生子女一起生活。然而,由于家人忙于工作和生活,他想委托律师将两个孩子交给钟某抚养。经过权衡,钟某不能同意直接变更关系抚养。我们可以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让钟某承担债务)和子女抚养费用纠纷(让钟某支付两个子女抚养的费用)开始,这样钟某在经济上负担不起,只能接受两个子女共同生活的结果(银某在经济上给予补偿)。因此,2016年5月24日,上诉人被委托处理与钟某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其后是尹某也委托处理与钟某的其他纠纷抚养。只有一个目的,即改变抚养关系。

殷和钟的共同财产包括:以殷名义注册的商铺和房屋;一个车库,车库购买协议和发票在钟的手里。截至2016年3月16日,他们离婚时的共同债务为:银行贷款35.2万元,住房贷款24万元,以尹某的名义。尹和钟于2006年在一场民间婚礼上结婚,一起生活,同年长大,并于2010年续签了结婚证,但并未将2009年购买的商铺纳入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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