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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被告了对子女有影响吗,被告把财产转移至子女名下

来源:离婚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5-08 17:53:19浏览123次

裁判的[要点]

离婚纠纷是涉及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综合性纠纷。在处理离婚纠纷时,法院应主要处理婚姻关系,解决包括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在内的各种法律关系。在被告的反驳意见中提出的与离婚有关的索赔,如婚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精神赔偿,不能简单地视为被告对原诉状提出的“反诉”。因此,被告提出退还抚养非亲生子女的费用,未提出反诉或其他诉讼,可在原告提起的离婚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

[基本案例]

原告楼牟某认为,原被告关系已经完全破裂,理由是婚前知之甚少,双方没有建立真正的感情,被告没有常年从事农业生产,被告对家庭和子女漠不关心,没有承担家庭费用,夫妇几年没有在一起生活,被告没有纠正错误。他向法院起诉的理由是:1 .与被告离婚;2.二女儿刘茂林是原告独抚养,三女儿刘谋是被告独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用;3.夫妻共有的六栋房子平分。

被告刘某辩称自己不同意离婚。我家乡的房子属于我父母,不是我丈夫和妻子的财产。被告在外面工作,在家住的时间更少。他挣的所有钱都给了原告作为家庭开支。双方矛盾的根源是,第三个儿子刘出生后,原告坚持离婚,经确认刘不是自己的儿子后,被告接受了原告及其子女,愿意继续共同生活。如果符合被告的条件,即第二个女儿由被告抚养和原告抚养支付,被告赔偿抚养非亲生儿子刘谋300元。

000元,被告可以同意离婚。

法院在审判后发现,原被告在登记结婚后生下了他们的大儿子和二女儿,并于2011年生下了刘谋。刘出生后,原告与被告关系不和谐。被告常年在国外工作,原告在家照顾孩子。原告提起了两起不成功的离婚诉讼。2016年,被告通过亲子鉴定得知刘不是自己的儿子。2016年,原告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抚养刘谋。被告在答复中称,除非原告赔偿被告300元

000元,否则不同意离婚。审判期间,原告主动提出赔偿被告5万元。双方意见不同,调解失败。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没有适当关系后生下一个孩子,她违反忠诚义务的过错导致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原告提起两起不成功的离婚诉讼后,双方仍住在一方,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和修复,夫妻之间没有和解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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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方目前的情感状况、离婚原因以及和解的可能性,可以得出结论,原被告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因此,法院应该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儿童抚养应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处理。本案双方要求抚养二女儿刘晓林。作为一名女性,原告熟悉生活方式

5万元的赔偿金额太高,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原告对被告的5万元自愿赔偿,法院考虑到当地的经济水平和生活支出水平,酌情主张50元。

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离婚请求抚养是合法的,法院应该批准。法院不支持原告分割房子和被告抚养刘谋的请求,因为证据不足,法律上也没有证据。当被告要求赔偿时,原告同意赔偿是他对自己权益的处置,不违反法律,因此法院支持被告要求的合理部分。根据**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年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年第21号、第32条、第36条、第8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16年年初作出(2016)于0113号判决如下:

允许原告楼某与被告离婚;

原告楼牟某抚养独生女刘牟林;原告楼某之子刘留给原告楼某抚养;

原告楼牟某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被告刘牟某抚养费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5万元。

驳回原告楼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刘某的其他请求被驳回。

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解释法律]

在离婚案件中,被告的损害赔偿要求不是反诉,也没有必要提起另一场诉讼。在原告提起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应当作为答辩状直接处理。

原因如下:

1.离婚纠纷案件是一个综合性的诉讼案件,包括身份问题、子女抚养、财产问题、赔偿问题等。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法律原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时,主要处理婚姻关系,辅之以财产和子女的附带解决。它应就夫妻关系是否破裂、子女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债权债务如何分配等问题进行全面听证。还应根据婚姻关系中一方是否有过错行为进行综合处理。无论被告是否提出反诉,都不能抵消原请求。因此,被告的赔偿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9条、**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的解释》第232条、第233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无辜方有权要求赔偿”,即不符合反诉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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