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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忠诚协议,婚姻忠诚协议书需要公证吗

来源:离婚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5-08 17:53:28浏览112次

案例简介:

2011年,他遇见了袁某,并确认了他们的爱情关系。为了做好结婚准备,购买所涉及的房屋,双方于2012年3月20日签订了婚前协议,协议内容为:“未婚夫:何某(以下简称甲方);未婚妻:袁某(以下简称乙方);为了有效解决再婚家庭的经济问题,一起搭建爱情的鸟巢,限制因甲乙双方不必要的警惕和感情破裂等而引起的纠纷。经过协商,双方同意签署本协议。一、甲方同意为乙方购买新房子,因为乙方认为甲方现有的无锡市五里新村不适合居住。二。甲方已有两套住房,不能根据政府限购令继续购房。因此,新购买的房屋只能以乙方的名义购买,在政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甲方将立即成为房屋产权的共有人。

3.新买的房子是荣创西苑。资金来源为甲方出资人民币100万元,余额及装修费用由双方共同出资。该房屋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即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四、双方同意在2013年5月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应互相尊重、爱护,严格要求自己。如果一方改变主意并违反规则出轨,过失方将不再拥有共同财产。五、在房屋投资过程中,双方应自觉遵循《房屋出资情况一览表》和购房计划,并要求逐项填写内容和签名。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前协议附有《房屋出资情况一览表》。

2012年3月28日,袁某与无锡荣创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购买天鹅湖花园b区xx层113号房03号。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即在合同签订之日全额支付房价款1065887元。其中:出资10万元,出资96.5887万元,并支付房屋转让款2.5万元,购房中介款1.8万元,征收维修基金1 x 31.4元。何某与袁某关系恶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至今仍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另据了解,2016年3月2日,袁某为涉案房地产办理了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房产证。

争议焦点

婚前协议中规定的“忠诚条款”有效吗?本案涉及的房屋是共有的还是股份共有的?

一审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在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他和袁均承认本案所涉房屋是双方共同购买的,袁出资10万元,他出资102,618.4元。现在涉案房屋登记在元以下。2012年3月20日,何某与袁某签订了婚前协议,约定了所涉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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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并不违反法律。它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根据协议履行义务。现在何某要求袁某按协议内容执行,主张增加他为本案所涉产权的共同所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共同份额。没有什么不合适的,他应该依法支持。

对于袁某的辩护,首先,袁某认为何某已经将涉案房屋交给了他。根据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可以看出该房屋是双方为结婚而购买的新房,何某并无将该房屋赠与袁某的意思表示。其次,袁某认为涉案房屋是共有的。该协议没有具体说明“共同财产”是共同拥有还是由股份共同拥有,这是一个模糊的协议。袁某与何某没有家庭关系,双方在ag

从协议第4条的内容来看,该条包含了如果一方改变主意并违反规则出轨,过失方将不再拥有共同财产,因此该条属于“忠诚协议”。如果根据本条款分割财产的结果是任何一方违反本条款的约定,则不得分割任何财产。法院认为,当男人和女人签订类似的"忠诚协议"时,他们是混合着情感因素和个人因素的,基于要缔结的夫妻关系,这显然不同于普通合同。在确定效力时,不应根据合同法的效力确定规则来确定,而应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确定规则来确定。协议第4条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法院酌情调整了该条款的分割比例。再加上何对袁的殴打和同情,他对未能缔结婚约感到内疚。分割双方约定的共有财产时,分别取得85%和15%的股份。**后,本案是确认房屋权利的诉讼,诉讼时效不适用,故袁某的辩护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33、10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 .无锡天鹅湖花园B区113号xx 03房为什么与袁某分享85%的股份,袁某分享15%的股份;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袁某应协助何某办理房屋产权(何某85%,袁某15%)变更登记手续。

上诉意见

袁某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修改并驳回何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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