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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救济,违法登记离婚的诉讼救济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4 21:36:01浏览105次

如果可以撤销离婚登记,就不能保护第三人的婚姻权利,因为一旦可以撤销,就意味着已经登记和解除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有效的,这将导致重婚。如果已经登记解除的婚姻有可能和解,那么他们可以通过重新结婚登记完全补救。因此,离婚登记中的婚姻解除部分不能取消。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离婚登记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婚姻登记不在办理。”对于本不应受理的离婚登记,如果民政部门已经受理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例如,如果上述当事人中有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且无民事行为能力,如何提供救济?《**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规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申请财产分割再审,涉及判决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涉及判决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同样,在第《婚姻登记条例》条第12款规定的任何情况下,离婚登记机关接受离婚登记都是非法的。只要离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应决定确认离婚登记为非法,并解除离婚登记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部分分割协议抚养。原婚姻双方应重新协商协议或通过诉讼解决财产和子女分割的相关问题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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