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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婚姻法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诉讼离婚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8 11:18:02浏览93次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当生父与继母离婚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如果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生父抚养仍应负责。”如果继父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和亲生父母同意,这是可以允许的。

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抚养,已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因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的离婚而自然解除。继子女仍然应该为他们的继父母承担老年生活费用,他们已经接受了很长时间的教育抚养,身体虚弱,生活困难。

3?协议被解除了。继父母与子女之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关系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因为这是一种人为的血缘关系。当继子女未满法定年龄时,继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与生身父母和继父母的协议以及具有识别能力的继子女的同意而解除。如果继子女成年后,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恶化,如果双方达成共识,这种关系也可以解除。继父母抚养抚养的继子女,对于身体虚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当给予必要的生活费用。

4?诉讼被驳回。当事人要求解除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解除。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因下列原因请求解除继父母与子女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解除关系:

(1)如果亲生父母中的一方要求取回孩子抚养,另一方的亲生父母或继父母不同意,如果继父母未能履行义务抚养或虐待并遗弃了继子女。

(2)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教育,并要求他们的亲生父母收回抚养。他们的亲生父母不同意。

(3)成年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恶化,不可能继续生活在一起。继父母抚养的继子女应承担不能工作且晚年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的生活费用。

5?当亲生父母去世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抚养教育关系不能自行解除。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教育不因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死亡而停止。如果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之一仍然活着,并要求将孩子带回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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