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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精神损害的最高赔偿是多少?

来源:离婚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0-03-21 08:00:05浏览150次

首先,离婚精神损害的**高赔偿是多少?

我国没有离婚损害赔偿的**高限额。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金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过错方过错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无辜的一方是否有任何可归因于离婚的过错。过错方的经济支付能力等。

从《婚姻法》第46条的内容来看,只有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和遗弃时,才会产生物质损害,如治疗费用。重婚、同居、家庭暴力、遗弃和虐待都会造成精神痛苦。因此,精神损害将会发生,而精神损害赔偿尤为重要。然而,这个问题更为复杂,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不能被有形地掌握。

《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指出《**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尽管《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和行为等具体情况造成的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但是,在涉及离婚损害赔偿时,上述考虑可能不够具体和适当,需要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实践相结合。

基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实践,确定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适当赔偿原则。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不可能计算出与金钱完全对应的金额。因此,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很强的赔偿性质。就**终效果而言,它只能适当补偿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第二是谨慎的原则。由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法官有更大的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谨慎行事,避免过重过轻。**后,实质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事审判中普遍适用的原则。然而,在离婚案件中,诉讼当事人自身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应从实质公平的角度适用这一原则。众所周知,由于长期受封建传统意识和各种因素的影响,中国男女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上仍然表现出不平等,尤其是离婚案件中女性和未成年子女相对弱势。因此,在离婚案件中适用公平原则时,如果无辜的一方是妇女,应根据妇女自身的不利情况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金额,以弥补其精神损失,并在精神上安慰她以示公平。

在确定主要原则后,需要考虑的是具体的因素。在我国,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金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过错方过错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例如,除了重婚和与其他人同居之外,犯罪一方还对无辜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在这种情况下,无辜的一方应受到特别严重的精神伤害,并应得到更多的精神赔偿。第二,无辜的一方是否有任何可归因于离婚的过错。前面的讨论表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仅指《婚姻法》第46条所列的行为。除此之外的其他行为不能被视为离婚损害赔偿意义上的“过错”行为,因此,传统民法中的过失相抵规则不适用于离婚损害赔偿。然而,这并不排除无辜方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的疏忽的参考价值。也就是说,当无辜的一方也对离婚负有一定的责任时,法官可以考虑适当减少支付给它的精神损害赔偿。第三,过错方的经济支付能力。如果无辜一方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将使有罪一方承担非常沉重的经济负担,并导致其生活水平严重和大幅度下降,则不应予以支持或适当减少。第四,性别因素。一般来说,离婚会对婚姻关系的双方造成精神伤害,但由于男女社会角色的不同,男性在承受精神痛苦的能力上优于女性。因此,当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女性时,应根据其性别特点给予更多的赔偿,以体现对女性的特殊保护。第五,婚姻的持续时间。婚姻关系越长,双方对婚姻和家庭的投资就越多。因此,无辜一方遭受的精神损害越大,那么对无辜一方的精神补偿也应该越多。

总而言之,离婚时,总会有一方较弱的一方与法官争论说,对方在婚姻中受到的伤害使他很难从心理上得到治疗。因此,另一方应以物质的形式对自己的无形损害进行赔偿,因为法律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高限额,这意味着法官必须更加理性地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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