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离婚协议中的赔偿协议应该履行吗

来源:离婚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0-03-24 14:00:04浏览108次

离婚协议中的赔偿协议应当履行。

实际上,有些急于离婚的当事人为了尽快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往往没有考虑清楚对方提出的合理或不合理的条件,也没有做出他们有能力或没有能力履行的承诺。甚至有些人天真地认为,只要他们声称离婚协议中的条款是由另一方强加的,不是其真正含义的表达,他们就不会对自己有约束力。即使对方上了法庭,也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然而,这个想法是错误的。除非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是对方胁迫签订的,或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必须履行离婚协议中的承诺。

[基本案例]

不久前,北京市高级法院宣布了一个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一方在离婚协议达成后未能履行其约定的付款义务。判决结果是,后来食言的陈先生必须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前妻李女士支付6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故事是这样的:陈先生和李女士原本是夫妻,但后来由于感情不和,双方同意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除了对子女的监护权、共同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处理等外,还就赔偿条款达成一致。内容为:“由于离婚是由陈先生(男方)提出的,陈先生自愿向李女士(女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60万元。”

离婚后,陈先生只给了李女士10万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应李女士多次要求,陈先生写了一张便条给李女士,内容为“陈先生欠李女士50万元整”。尽管陈先生在借据上签了字并注明了日期,但并未注明欠款数额和还款期限。后来,李女士再次提出要求,但陈先生食言,拒绝接受。然而,李女士将陈先生告上了法庭。

审理过程中,陈先生承认是自己开的欠条,但不同意向李女士支付50万元,理由是本案不应根据欠款纠纷进行审理,而应根据离婚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进行审理。

陈先生表示,在离婚协议书中,他自愿向李女士支付了60万元,明确表示这是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必须根据赔偿方的过错程度和赔偿能力做出综合判断。但是,他在离婚案中没有过错,无法赔偿李女士60万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定陈先生与李女士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其中,双方签订的赔偿条款也是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的内容之一。其实质是陈先生自愿向李女士支付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赔偿条款也是合法有效的。陈先生应根据赔偿条款履行付款义务。据此,判处陈先生向李女士支付欠款50万元。

[法官说]

针对上述纠纷,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第《婚姻法》条赋予离婚纠纷中的无辜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提出,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出,或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特定期限内提出。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以《婚姻法》第46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但是,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时明确放弃请求,或者如果请求是在离婚登记手续完成一年后提出的,则不予支持。

由此可以看出,双方协商一致的赔偿条款

离婚协议中自愿支付的赔偿不同于《**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强调与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经济能力相匹配。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自愿支付赔偿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

李女士与陈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应得到充分尊重,以体现双方的自主性。不能否认自愿赔偿的性质。如果“精神损害赔偿”一词的字面意思否定了自愿赔偿的性质,则被解释为只有第01030146条规定的严重过错才能得到赔偿,并被视为法定债务。赔偿金额必须符合司法解释的标准。这违背了双方离婚协议的原意,不利于维护婚姻中实际受损一方的利益。

以上是五六懂法网网站汇编的相关信息。申请离婚登记一方的结婚证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另一份结婚证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遗失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在线咨询。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