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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能带来精神补偿吗

来源:离婚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0-03-22 11:00:04浏览72次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过错,人民法院不支持一方或者双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

(2)配偶与另一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对方财产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少收或者不收。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实施制裁。

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扶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财产分割、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裁定不服的。它应当执行法律。相关个人和单位负责协助实施。

首先,什么是离婚的精神补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一方配偶的过错造成的婚姻和家庭关系的破裂。对于离婚过程中无辜一方遭受的精神损害,有罪一方应当对无辜一方遭受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目标

二.离婚期间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离婚案件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提起离婚赔偿的案件有四种。这四种情况包括:

(一)、对方重婚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包括:

1.重婚是一种合法婚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此时,有两种情况:有结婚证的合法婚姻和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结婚证的邻居承认的事实婚姻。在这方面,仍然存在分歧,也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一些地区承认婚前事实婚姻,而其他地区只承认获得结婚证的合法婚姻。

2.重婚的婚后可能是合法婚姻或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此时,有两种情况可以决定重婚是否成立。一种是重婚以获得结婚证,另一种是重婚以夫妻名义形成事实婚姻。

因此,符合上述重婚条件的人有权获得离婚精神赔偿。

(2)与他人同居的配偶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那么,如何构成配偶和另一方的同居呢?事实上,满足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条件包括三个方面,具体而言:

1、有配偶;

2.不以夫妻的名义;

3.持续稳定的生活在一起。

因此,如果上述同居条件得到满足,离婚精神将得到补偿。

(3)家庭暴力精神损害赔偿。

构成家庭暴力的行为包括:

1.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配偶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或重伤;夫妻经常拳打、踢、咬、捏、扭、推、推、搡、掴等伤害或侮辱人身的行为;涉及第三方的配偶人身伤害。

2.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配偶一方经常威胁、恐吓或侮辱另一方,导致另一方精神失常;为了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配偶经常在公共场合或私下受到恶意的轻视、羞辱、讽刺、嘲弄、嘲弄和虐待,使对方无法忍受;经常刁难、干扰、怀疑或阻止对另一方行动自由的限制,从而影响另一方的合法工作和生活;公开带第三方回家住在一起羞辱配偶。

3.家庭暴力中的性暴力:暴力经常被用来强迫与配偶发生性关系,导致有害的后果;患有性传播疾病

1、虐待家庭成员,多次长期摧毁家庭成员,使他们遭受身心痛苦。后果一定很严重,如果是偶尔几次,就不属于虐待家庭成员。

2.遗弃家庭成员,是指故意不履行应尽的义务,任其死亡,不救助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赡养或者扶养的另一方的行为。

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我们需要注意很多事情。它不仅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还涉及如何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在离婚案件中,许多人打赢了官司,但没有得到赔偿。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有过错的一方转移其财产以避免支付赔偿。遇到这种复杂的情况,你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我相信律师会帮助你解决你的问题,并得到你应得的赔偿。

不,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这一赔偿项目。

精神损失一般不被支持。我建议你好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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