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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证据

来源:离婚证据作者:admin 时间:2020-03-23 11:30:03浏览93次

首先,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答辩时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

2.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书。

3.民事法律关系中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单位和住所。

4.涉外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其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文起诉状(答辩状)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委托书应由其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5、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或答辩时,应出示其当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身份证明。诉状、诉状、委托书等。以信函方式送交法院的,必须由香港律师或我国司法机关指定的相关协会证明有效,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

6.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提起诉讼或进行辩护时,应出示中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护照。通过信函发送给法院的诉状、诉状和授权书必须由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如果该国没有大使馆或领事馆,必须由当地的华侨组织证明。

7、现役军人离婚,应由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

提起离婚诉讼时必须向法院提供的证据

证据是离婚诉讼中的核心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只有拿出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他才能胜诉。

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除了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之外,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还经常涉及诸如共同财产分割、债务偿还、子女抚养等问题。由此可见,离婚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提供有效的结婚证明。

2.证明婚后感情的证据。婚姻感情好坏的证据或常见情况,分居时间和原因的证明。

3、提供儿童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不管是合法的,收养的还是继子女。成年子女是否经济独立,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以及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条件。

4.情绪崩溃主要原因的证据。

婚姻破裂的标准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五种情形可以视为精神崩溃:

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赌博、吸毒等恶习;

d、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E.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况。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判断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和解可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以下情况也可视为细分:

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的婚姻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婚前缺乏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婚姻关系,使同居变得困难;

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经过长时间治疗仍未康复,或者明知对方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并与之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生活中患有精神疾病,经长时间治疗仍未康复的;

一方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欺骗对方,或者以欺诈手段骗取结婚证的;

双方都登记结婚后,他们就没有住在一起,也没有和解的可能。

包办或买卖婚姻,一方立即提出离婚

6.提供和解可能性的证据,包括调解或和解、诉讼前分居或同居的证据,以及双方目前的关系。

7.涉及精神病、痴呆、性病等患者的离婚案件。应提供证据,如疾病是否发生在婚前或婚后,疾病是否在结婚时被隐瞒,离婚时的现状,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

8.提供双方收入和生活状况的证明,是否有其他经济负担,是否有债权债务的证明;如有存款,应提供储蓄机构名称、存款种类、存折账户名称、存款日期、账号和金额。有债权债务的,应当提供借据或者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

9.提供财产的性质和清单,如夫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或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清单。有争议的财产应当提供财产来源和取得时间的证据。

10、提供房屋情况的证明,如租赁合同(公私财产证明复印件),或房屋管理单位对房屋的相关意见。

11.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时,除征求能够独立表达意见的子女的意见外,还应提供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理由和证据,以及抚养子女的理由和证据,如绝育和再婚困难的证明。

12.夫妻一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主张单独债务的,主张方应当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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