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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的离婚

来源:离婚财产作者:admin 时间:2020-03-22 20:20:04浏览143次

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和资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3)通过继承或捐赠获得的财产,但遗嘱或捐赠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除外;

(四)知识产权收入。

(五)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将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将要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四)一方婚前出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以一方名义登记并附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5)双方结婚后,如果其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视为给双方的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给一方的礼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以及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其他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的特殊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1)军人伤亡保险、伤残补贴、医疗生活补贴;

(2)在当事人结婚前,如果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该出资应被视为给子女的个人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向双方捐赠。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物质形式的变化而产生的个人财产应为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四)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再婚前或再婚后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5)该房屋为一方婚前财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房屋所有权证以一方名义登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抵押贷款的,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将已支付的抵押贷款的一半返还给另一方,并计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根据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2.如果丈夫和妻子书面同意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他们自己所有,共同拥有或部分拥有和部分共同拥有,离婚应按协议办理。

3.夫妻分开管理和使用的夫妻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双方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归双方所有。双方分割的财产有较大差异的,应当由一方以相当于该差异的财产对另一方拥有更多财产的一方予以补偿。

4、已登记结婚,尚未同居的,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品,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待遇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划分。各方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原则上归各方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以军人名义分割的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乘以年平均,所得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度平均数,是指上述费用按照特定年限分配给士兵的总额。具体的术语是区别在于

(一)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且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转让出资份额、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前款规定的证明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的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陈述。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一方的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另一方不是企业的合伙人,当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转让优先权的,转让所得的财产可以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的,返还的财产可以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退伙或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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