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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的离婚

来源:离婚财产作者:admin 时间:2020-03-22 20:20:04浏览143次

3.夫妻一方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夫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

(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评估企业资产后,取得方应当相应补偿对方;

(2)如果双方都声称经营企业,在双方投标的基础上,获得企业的一方应相应补偿另一方;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4)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

1.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所有权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通过招标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予以许可;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相应补偿另一方;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收益分成。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予判决房屋所有权,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用途。

当事人取得前款所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五)关于离婚后由公房处理公房的问题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可以出租:

(一)婚前一方出租的公房,且婚姻持续5年以上;

(2)一方婚前承租本单位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员工;

(3)出租公房的权利

离婚时,夫妻双方都可以租用的公共房屋,如果足够大,可以在单独的房间里使用,可以由双方分开居住;可以给予那些可以单独租房的人许可,或者承租人可以为另一方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没有租赁权的问题

(一)一方无权承租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的,原则上离婚后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二)离婚后无房可住,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确有困难的,无租赁权的一方可通过调解或判决解决,暂住期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支付相当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三)离婚时,一方无权承租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且在承租另一房时有经济困难,承租公房的一方有能力负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的问题

人民法院调整和变更自管单位(包括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屋)的租赁关系,应当征求自管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后,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6)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一)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扶养义务所欠的债务;

(二)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夫妻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和一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共同债务;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分割而应承担的债务份额;

(4)一方受到另一方的虐待,不能一起生活,离家出走。离家出走的配偶欠下日常生活、治疗疾病、抚养孩子等所需费用的债务。

2.下列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为逃避债务的除外;

(二)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对没有赡养义务的亲友债务进行补贴的;

(三)未经对方同意,一方集资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

(四)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共同生活的丈夫和妻子**初产生的债务应一起偿还。共有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双方应当清偿。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

4、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其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5.当事人之间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对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如果丈夫或妻子中的一方死亡,幸存的一方应对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离婚过错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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