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正确的离婚姿态》,北京第一中学发布《离婚纠纷诉讼指南》

来源:离婚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0 21:01:26浏览138次

3月8日妇女节前,北京市**中学今天上午(3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报道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家庭案件的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还向公众发布了《离婚纠纷处理程序指引》,包括离婚纠纷诉状的撰写、起诉主体、管辖权、授权和委托、律师费的支付等具体内容。

一、解决离婚纠纷的方法

目前,解决离婚纠纷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在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上达成一致的,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发现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离婚证明;第二,离婚诉讼。如果男女任何一方认为他们的关系破裂并要求离婚,他们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协议离婚不是启动离婚程序的一个前置程序。

二、离婚纠纷请愿书的写作

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诉讼。一般来说,离婚诉讼除了标题以外,还包括四个部分:

首先,双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方式。如有诉讼代理人,注明诉讼代理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诉讼请求:原告需要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监护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探视权的行使、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和负担、损害赔偿等。这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

第三是事实和理由:原告围绕诉讼请求解释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和理由应当简明、真实;

第四个是结尾:说明诉讼所针对的法院的名称、检察官的签名和日期,如果附有证据,则说明证据的份数。

第三,离婚诉讼的主体

当男女双方认为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时,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应注意以下特殊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主动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他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提出。根据法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是其**顺序监护人和法定代表人。因此,如果一个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想要提出离婚申请,他应该首先改变他的监护人。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根据特别程序的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如果被变更的监护人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将予以受理。

(2)孕妇提起离婚诉讼

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子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如果妇女在此期间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子的离婚请求(如果妇女怀孕是由于与外人偷情造成的),法院应予以接受。

(3)离婚诉讼的重新起诉

如果没有新的情况或新的原因,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将不受理不允许离婚、调解与和解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撤诉或在离婚诉讼中以撤诉处理,且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重新起诉的限制适用于原告,但不适用于被告。在此期间,被告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四.离婚诉讼的管辖权

离婚诉讼一般由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在离婚诉讼中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采取义务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者采取义务教育措施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如果居住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的管辖。对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居住国法院以国籍国法院必须受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在国外居住,另一方在中国居住的,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外国当事人向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