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强拆作者:震博祖 时间:2022-04-26 16:12:14浏览72次
为正确处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号公告。该司法解释共11条,将于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了此类案件的管辖。
这类案件的管辖,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提出七种不予执行的情形。
司法解释规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七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补偿决定。不予执行的裁定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机关。申请机关对此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至于强制执行的方式,司法解释是明确的。人民法院决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实施。
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
关于受理程序和异议处理方式,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受理或者作出驳回裁定。申请人对驳回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调取有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实地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号,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它规定:
第二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办单及房屋被征收人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4.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5.被执行人的姓名、地址以及与执行有关的财产状况;
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在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有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实地调查。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赔偿决定:
1、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2.明显缺乏法律和监管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得不到保障的;
4.明显违背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的;
6.超越权限;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如果人民法院决定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