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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量刑标准,刑法对青少年犯罪的规定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於渊 时间:2022-07-16 05:41:59浏览52次

不同的犯罪主体在我国《刑法》中有不同的处罚尺度。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与成年人不同,那么我国如何处罚未成年人犯罪?接下来,五六懂法网的编辑整理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是如何判刑的?量刑原则是什么?

根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确定主犯和从犯。主犯应当承担全部罪责,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未成年人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不适用死刑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未成年人无论犯什么罪,都不应当判处死刑。这是一个严格的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犯罪时间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如果犯罪时不满18岁,即使犯罪时审判时已满18岁,也应适用本条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主要原因是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关系到罪犯的生死。18岁以下的人是未成年人,还处于身心发展过程中,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还比较弱。所以他们还没有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不能改造,所以不应该适用死刑。

2.宽大处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换句话说,不满十八岁是法律从宽处罚的情况。至于是否从轻或者减轻以及从轻处罚的幅度,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根据这一原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应当区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旧犯。在对同一年龄组的犯罪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应当体现不同犯罪人的年龄差异。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严相济原则。

3.教育、说服和拯救的原则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教育、改造、挽救。坚持“教育第一,惩罚第二”的原则。第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明确了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正确处理惩罚与教育的关系。要把教育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人员要坚持打击未成年人,就像父母对待孩子,老师对待学生一样。根据他们的个人特点,要理智,要感性,让他们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

这一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既要查清事实,又要及时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重视教育和感化,正确处理查明事实与教育感化的关系。弄清事实是正确教育的基础。事实不清,就无法以理服人,也难以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但我们不能只关注事实而忽视教育和影响。教育和说服是教育的重要原则

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只重视教育而忽视惩罚。青少年犯罪对社会也有危害,依法惩治他们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忽视或惩罚不当,使他们难以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不利于教育感化政策的落实。但这种惩罚要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能罚不能罚尽量不罚。

4.全面调查的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应满足于仅以惩罚为目的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以教育救助为目的,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及其生活环境进行全面调查,必要时进行医学检查和心理、精神病学判断。

全面调查原则应贯穿所有刑事诉讼,而不仅限于法庭调查。贯彻全面调查原则,可以全面掌握一个不成功的人的生活和成长环境,了解他的性格和品质,找出犯罪的原因和条件。这不仅有利于正确处理案件,而且有必要选择正确的方法和途径对他们进行教育和改造。

5.快速和简单的原则

快捷、简明原则是指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尽量缩短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简化程序,争取早日结案。简单和快捷是前提,快捷是简化的客观效果,两者是相互联系的。

以上知识是五六懂法网编辑对“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如何量刑,量刑原则有哪些”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五六懂法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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