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怀冰夏 时间:2022-07-19 13:12:06浏览110次
2013年8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号通知(苏高发〔2013〕224号):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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