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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盗窃罪最新量刑标准,河南省盗窃罪数额规定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度华清 时间:2022-07-19 16:02:09浏览51次

在刑法基础上,各省会根据各省经济发展水平等相关综合因素,界定本省盗窃罪的起诉和量刑标准。那么河南省盗窃罪的起诉和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以下是五六懂法网编辑为您整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河南省2013年盗窃罪追诉标准,量刑标准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或者两年内连续三次盗窃、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应当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且数额达到较大起征点的50%的,可以以盗窃罪定罪,量刑起点可以在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至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在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罚款金额:

(一)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犯罪或者情形,刑期分别增加二至三个月;

(三)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处罚金额的情形。

2.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数额达到巨额起点标准50%的,应当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五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的数额和手段以及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提高刑罚数额,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罚款金额:

(一)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五百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三)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五件以上的,再加一件,加刑九个月至一年;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的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处罚金额的情形。

3.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叛乱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门槛50%的,应当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三级文物五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

(三)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增加一件,增加刑期九个月至一年;盗窃国有馆藏二级文物一件以上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至二年有期徒刑;被盗文物中含有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刑期增加三至四个月。

(4)其他可以增加处罚金额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数额不得超过基准刑的千分之三百六十

(1)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增加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的除外)。 盗窃:起以上,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以上的;入室盗窃;使用凶器偷窃或扒窃;组织、控制盗窃未成年人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盗窃行为;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和残疾人的财物;盗窃患者或者其亲友在医院的财物;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盗窃造成的严重后果。以上九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基准刑10%以内;

(二)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基准刑增加20%以下。其他数罪并罚的除外;

(3)盗窃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在基准刑基础上增加20%以内;

(四)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罚款形状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犯罪前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基准刑减少30%以下;

(2)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能够理解的,一般不能认定为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基准刑减少20%-50%;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既有盗窃既遂又有盗窃未遂的,以量刑幅度较重的部分对应的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和既遂两种犯罪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基准刑由既遂部分确定,可以利用其他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基准刑以既遂部分确定的,可以根据犯罪未遂部分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和犯罪未遂的原因,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增加30%以下。基准刑以未遂部分确定的,可以根据犯罪既遂部分造成的损害增加40%以下。但是,不得根据量刑情节增加量刑幅度。

7.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盗窃未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本罪第一条至第三条的规定确定: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对象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其他严重情节。

(2)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论处,不论数额大小,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三)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被盗文物的价值定罪,按照本部分相关数额的量刑标准量刑。按照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的,按照被盗文物的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文物价值;如果没有有效的价格证明,

(六)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还赃物或者退赔,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被害人不参与分赃或者分得的分赃较少,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以上信息是五六懂法网编辑为您整理的河南省盗窃罪起诉量刑标准相关信息。如有其他问题,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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