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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缓刑条件,挪用公款 缓刑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於渊 时间:2022-08-09 20:42:53浏览135次

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缓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分子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820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实践,现对审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作如下规定:

1.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犯罪情节较轻,能够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的,除自首或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减轻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不适用缓刑。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3.下列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退赃物,不悔改的;

(三)犯罪动机和手段恶劣,或将赃款用于投机、走私、赌博等违法活动的;

(四)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情节严重,或者实行数罪并罚的;

(五)因经济犯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6)犯罪所涉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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