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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需要什么证据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斯梦晨 时间:2022-08-07 09:17:47浏览119次

工程款纠纷需要什么证据,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举证责任认定

鲁法案例【2021】465

01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18日,被告阳谷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公司签订《阳谷新源热电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建设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杭州某公司承包阳谷新源热电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建设工程。

2014年2月8日,被告杭州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某公司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山东省某公司承包阳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设备安装工程,开工日期以实际为准,竣工日期暂定2014年10月31日。

2015年3月8日,山东省某公司阳谷工程项目部与原告朱某签订《防腐保温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5年3月10日,竣工日期2015年5月10日,总日历天数60天,总价款为29万元,每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再付25%,质保期满,两个月内付清5%的余额。”该合同由山东省某公司代表人徐某签字并加盖山东省某公司阳谷工程项目部的公章。同日,山东省某公司阳谷工程项目部与朱某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由山东省某公司代表人徐某签字并加盖了山东省某公司阳谷工程项目部的公章。合同签订后,朱某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

2020年1月10日,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省某公司支付423200元工程款及利息,杭州某公司及阳谷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02

焦点

被告山东省某公司是否欠付朱某工程款,被告杭州某公司及被告阳谷某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03

裁判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亦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需要证明其建设工程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提交工程预、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及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

一、原告朱某提交的《防腐保温施工合同》仅能够证明其与被告山东省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并不能证明其实际履行了该施工合同,亦不能证明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

二、朱某提交的《保温工程量增加证明》的甲方负责人处书写的是“赵某”,而山东省某公司否认赵某为其公司员工,朱某在本院告知的举证期间内既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赵某为山东省某公司的员工亦不能提供赵某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结合原告与山东省某公司签订的《防腐保温施工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中载明:“山东省某公司阳谷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徐某”,而不是赵某,且《保温工程量增加证明》不符合建设施工工程结算的形式及实质要件,不足以证明朱某“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保温量由合同约定的3000平方米增加至4700平方米,合同总价款增加至453200元”的主张。

三、对朱某所述的2018年下半年赵某现金支付其3万元工程款,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对该时间点支付朱某工程款这一陈述不予认可,法院不予采信。对于朱某向黄某发送短信索要工程款的主张,被告山东省某公司否认黄某为其员工,亦经本院核实黄某并非该公司的职工,故其称多次向山东省某公司索要欠款这一诉称法院不予采信。

四、在本案庭审中,法院询问朱某是否申请对其主张的工程量进行鉴定,朱某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

综上,朱某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实际履行施工合同的情况、实际施工量及实际施工节点,法院不能认定山东省某公司欠付朱某工程款的数额及时间,亦不能认定杭州某公司及阳谷某公司需承担支付责任,故对朱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04

评析

近年来由于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快且呈现波动状态,建筑市场由此产生的不规范民事行为较多,“挂靠、出借资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建筑行业的正常秩序,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加。

这类纷争主要为两种:一是工程款的给付纷争,一般是施工单位为追讨工程欠款向法院起诉,而建设单位以质量不合格、未按时竣工等理由进行抗辩或反诉。二是建设工程合同、承包合同、发包合同效力的认定纷争,一般包括施工单位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允许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其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因合同是否有效而引起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因资金和利润分配问题产生纠纷。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不注重证据的收集,导致这类案件审理工作难度大、审理周期长、发改率居高不下,延误了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

本案系典型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却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

根据《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的,应当对其实际投入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事实进行举证。即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必须证明其建设工程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提交工程预、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及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

具体而言,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举证责任认定标准有以下三个方面:

1、实际施工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实际施工人地位,即其与承包人之间存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或挂靠等情形,例如: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往来信函等。

2、实际施工人应当举证证明施工合同已实际履行,即其组织人员进行了具体施工,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施工节点明确,例如:工程量清单、现场签证单、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照片、确认函、邮件、录音记录等。

3、实际施工人应当证明其对涉案工程价款享有排他性权利,即提交结算依据、已付款项及应扣款项的证明,例如:竣工验收报告、结算报告、鉴定报告,欠款协议、付款凭证、银行打款记录、承兑汇票、领款单、取款记录、收据等。

来源:阳谷法院、山东高院

工程款纠纷需要什么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需收集的证据清单

一、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清单

1.招标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单方出具的承诺书

虽然招标前签订的合同,严格来说是无效的,但收集下来,有两个优势:第一,如果代表发包人,对承包商有一定威慑作用;第二,对成规模的发包商、大发包商同样具有威慑力。若能够证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串标行为,则符合《招投标法》中中标无效的情形。

2.招标文件

关于招标文件,对招标图纸、招标补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过程中的甲方通知,承包前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现场勘探记录等都需整理,不得遗漏。

3.投标及其附件

包括投标承诺书、投标预算、工程报价单、施工组织设计。

4.中标通知书、中标预算书、中标施工组织设计、中标承诺书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与合同备案表

备案过的合同或补充条款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可用来判断“阴阳合同”。

6.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包含承包人直接分包的合同和指定分包合同。

7.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

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包括土地规划手续、临时占地用地证明手续。在确定土地使用权时下列证很重要:土地的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占地证明。

8.施工图纸、设计交底等

施工图纸、设计交底、测绘资料,图纸会审记录、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网资料、坐标控制点资料等,都是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

9.工程进度款、总进度计划及详细的进度计划

工程进度款、总进度计划及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网络图横道图、承包人的年季月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师批准的任何文件,收集上述文件,可解决工期问题。

10、具有相关资质证据

如相关建筑施工资质、劳务资质情况。

11、洽商变更单、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12、挂靠和被挂靠之间的内部合同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分包、转包合同

14、开工令、工程师签发的开工通知书、开工报告

二、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清单

15.发包人的指令书、确认书

发包人的指令书、确认书,包括工程量的核实确认单、监理通知、承包人的要求请求、工程联系单、通知书。既会影响工期,也会影响价款和质量,利于进行下一步工作。

16.往来函件、对方的签收记录等

17、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

如工程签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18、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包括专题会议纪要和监理纪要等几大会议。

19.监理预报

监理预报中有关于工程进度、质量、审价详细情况的描述与工料机的统计。

20、承包人的工程备忘录、施工日志、隐蔽工程记录

工程的备忘录和施工日志,在实际工程纠纷过程中,可直接提交给鉴定单位或者仲裁庭法庭作为证据使用。

21、承包人超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资质范围登记的证据

22、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证据

23、工程照片及摄像资料

利于工期索赔的还原证物。

24、工程预付款、材料设备款、工程进度款等

包括工程预付款,材料设备款,工程进度款,签证款,结算款,工程保修款,申报表,监理和发包人签收记录及发包人批复文件。

25、气象报告和资料

对应极端天气造成的工期的延误和承包商费用的增加情况。

26、工程款的支付明细及凭证

2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垫资以及垫资约定情况的证据

28、甲供设备材料清单

甲供的设备材料和清单是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若没有及时提供设备和材料,导致工期拖延,可依此提起诉讼。

29、发包人、承包人的设备材料供应清单等

30、暂估价设备、材料价格、发包人确认单

31、月工料机动态表、能够确定支出人工费等

月工料机动态表,能够确定支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利息利润的资料(如工资单、订货单、采购单、认价单、合同、发票、造价处公布的信息价)。

32、施工单位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申请文件

33、隐蔽工程验收单与验收机构、监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

隐蔽工程验收单与验收机构,监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使用书、时间注册表

35、各部门分别出具的验收证和文件

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督、人防、卫生等部门分别出具的验收证和文件。

36、其他各项检查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

37、建设单位编制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8、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证据

39、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证据

40、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

41、工程预、决算报告、工程结算资料

工程结算资料往往是工程竣工书、工程竣工图等。

42、工程保修合同、保修单

工程竣工后会集中签一个保修合同,约定质量期限的保证期,在质量期限的保证期内,承包人应无偿修复。

43、因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证据

44、因为发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证据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证据、发包人提供的设计缺陷证据、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相关证据;

45、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质保金约定情况证据、履行情况的证据

46、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工程造价结算协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以及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计价基础计价标准的适用证据

47、法律法规及政府文件

48、与建设工程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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