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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欠个人工程款可以起诉吗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稽鹤轩 时间:2022-08-10 02:32:55浏览62次

个人欠个人工程款可以起诉吗,工程款遭拖欠后自行起诉获不利判决,建永二审助委托人扭转乾坤

某建筑公司在承包了某水电站工程建设项目之后,又与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把工程中的一部分分包给张某,按照固定总价的方式计价,合同中对工程款的总金额以及施工工期均有明确规定。

在合同签订后,张某便开始自行招揽工人、购买材料,一开始,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施工。但施工到一半,意外发生了地震,案涉水电站工程整体停工。后来,建筑公司与发包方决定终止二者之间的工程合同,并对已完工部分工程进行了核算,其中,对建筑公分包给张某的部分工程也进行了单独核算。

但那之后,建筑公司却一直没有向张某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多次催收无果后,张某决定走法律途径,遂自行将建筑公司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但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的工程款金额跟张某的主张相去甚远。张某不服判决,遂在一审判决生效前委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代理本案,上诉申请二审。

本案中,法院围绕双方的诉讼请求和提交的证据,认为主要争议焦点为:

张某所做案涉工程量、已支付工程款金额及未付工程款利息如何认定?

一审期间,法院审理后,决定以建筑公司与发包方终止合同时的核算结果为依据,从中扣除建筑公司此前已经向张某支付的进度款,计算出建筑公司还没有支付的工程款金额。

然而,从《合同终止协议》来看,发包方在核算工程款金额之外,还对因为停工导致的机械器具损失与留守人员工资进行了认定,其中也包括张某所负责的分包工程,然而一审法院并没有考虑张某的相关损失与成本。

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收到发包方支付的上述费用后,理应按照张某所负责的工程所占的工程款比例,向张某支付机械器具损失以及留守人员工资。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按照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总价与张某所负责部分的工程款,计算出张某所负责工程在总工程的比例,然后再用业主方支付给建筑公司的“机械器具损失和留守人员工资”这笔费用乘以张某的比例,得出了建筑公司在一审判决结果之外,还应向张某另行支付的工程款金额。

本案中,由于一审是张某自行起诉的,并未寻求律师的帮助,导致证据准备不足,从而导致了一审判决远低于自己预期的后果。为了确保我方委托人的利益,在接到二审委托申请后,我中心律师对案涉的多份合同、协议进行了仔细地查阅,最终从发包方与建筑公司签署的《合同终止协议》中找到了相关损失约定的条款。

因此,在二审中,我中心律师根据这一点据理力争,最终成功让法院认同了建筑公司既然已经从发包方获得了损失补偿,那也有义务按比例向我方委托人支付相关损失补偿的主张。

本案案情其实并不复杂,之所以会出现二审改判的结果,主要原因还是我方委托人一审时过于自信,没有聘请专业律师就擅自起诉,在证据准备、庭审质证等过程中应对失策,从而让一审法院做出了不利于自己的判决。

在此,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提醒广大工程人,建筑工程是一个法律法规非常复杂的行业,可能很多看起来相似的案情,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完全不同的裁判结果,广大工程人在遇到司法纠纷时,最好还是聘请专业工程款律师,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利益。

个人欠个人工程款可以起诉吗,违法承包工程实际施工人可能无权向总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我国建筑市场多年来一直比较混乱,因为经济利益关系,许多工程建设单位为了降低建设成本,往往采取由总包商或实际施工人垫付工程款方式对外发包工程。总包商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并减少施工成本,则采取了违法分包或者违法转包工程的作法转嫁风险。由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疏于管理,导致我国各地的建筑市场中违法分包、违法转包,多层违法转包工程的情形屡禁不绝,并产生了大量的低质工程和诉讼纠纷。尽管国家采取了多方面的管控措施,但这种情形始终无法禁绝。

《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前,我国多个法律、法规都禁止违法分包和违法转包工程,但社会上毕竟存在大量违法分包和违法转包工程现象,如果一律采取违法承包无效不予审理的措施,必然会导致大量社会矛盾,并严重危害许多农民工的利益。为此,最高法院制定了《司法解释》对实际施工人予以司法救济,但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违法分包和违法转包工程现象。以致于各地法院审理的大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大多数都涉及实际施工人提起的诉讼,并导致许多同类案件的审判尺度不同,甚至出现很多审判不公的情形。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八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两条法律与《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规定是相承的,未经发包人同意的任何分包和转包行为都无效。因为,无效承包工程施工后,一旦发生施工合同纠纷,即使法院判决支持了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也将导致实际施工人只能获得基本的工程价款,而无法获取有资质企业的工程利润。这实际上是从经济基础上对违法分包和违法转包工程的制裁。

俗话讲:“魔高一尺,道高一尺”,基于建筑市场多年存在的违法分包和违法转包工程习惯势力的影响,许多承包商和无资质的施工人会设计各种规避方案,以避开有关行政机关对无效承包工程的审查,国家也一时难以禁绝违法分包和违法转包工程情形。所以,在《民法典》实施以后,最高法院下发的法释〔2020〕25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依然制定了救济无效分包、转包工程中对实际施工人的司法救济条款。该《解释》第一条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了三种无效合同情形之后,又在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针对无效合同中只有一层违法分包或转包情形制定的规则。和以前的法律规定相比,只是在过错承担上确定了相互举证的原则,并最后由法院根据证据和双方的过错程度,行使审判自由裁量权。

《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一条规定是对多层分包、多层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制定的司法救济原则,但明确了一个救济前提是“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一规定非常重要,也就是说,法院审判对实际施工人的司法救济,首先要查明发包人是否欠工程款,欠了多少工程款。查明这一事实之后,才能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判决给付。这个规定还有另一层含义,如果发包人不欠付工程款,或欠付的工程款不足以支付实际施工人的应得工程款,则司法救济终止。

《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代位诉讼权利的规定,可以使实际施工人在发现上一层分包或转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到期债权的情形下,可以行使代位起诉权,通过向发包人起诉对自己予以司法救济,以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利益。这是建筑市场发包人、分包、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在《民法典》实施后应当予以注意的。另外,这一代位诉权的行使,需要明确上一层分包人或转包人是否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形,实际施工人想要行使这种代位诉权,则必须掌握充足的证据,否则将无法实现自己的权利。

《民法典》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 936号民事裁定书,审理的实际施工人刘某某与云南建工公司之间的分包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云南建工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其将工程分包给胡某,胡某又转包给陈某某。案涉工程中的进港道路施工项目,陈某某又转包给了刘某某,刘某某是进港道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刘某某因陈某某支付的工程款不足,便起诉要求陈某某及云南建工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一审、二审没有支持刘某某要求云南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求后,刘某某申请最高法院对此案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民法典实施前)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刘某某可以向分包人陈某某及发包人云南建工公司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在诉讼中刘某某提交的《结算书》《结算清单》系复印件,云南建工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结算书》、《结算清单》的内容也不能直接反映刘某某与云南建工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云南建工公司又不是案涉工程的发包人,故刘某某在诉讼中主张自己与云南建工公司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云南建工公司应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其再审申请。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民法典实施前)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只在尚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在存在多次转包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已经与承包人已经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无法认定刘某某与云南建工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刘某某主张云南建工公司应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这个案例中体现的的审判思想,即使在《民法典》实施以后,也是适用的,因此,实际施工人靠钻法律空子,以虚假事由挂靠有资质建筑企业或借用有资质建筑企业证照承包工程后,很可能因合同无效或与总承包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无法收到足额的工程款,这是许多实际施工人应当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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